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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南川“黑老大”劉鐘永被執行死刑

2011年06月03日 22:06:5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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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6日)下午,記者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重慶市南川區“黑老大”劉鐘永今日在重慶被執行死刑。 

  2009年10月21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劉鐘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一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一審宣判後,劉鐘永提出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2010年4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撤銷原判對劉鐘永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對其餘部分維持原判。認定劉鐘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劉鐘永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鐘永指使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鐘永指使或認可組織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鐘永組織、參與組織成員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劉鐘永指使組織成員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劉鐘永組織、參與或認可組織成員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劉鐘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開採後仍繼續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劉鐘永非法開設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小煤窯,因而發生二起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劉鐘永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又係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和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鐘永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社會危害性大。劉鐘永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對其本人和該組織成員所犯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全部罪責。劉鐘永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罪,係累犯,說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劉鐘永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李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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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