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變法 北大學者提15建議
今日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建議書,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公共利益界定等方面
今天上午,北京大學的學者將以“憲法與行政法中心”的名義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一份建議書,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共涉及11個方面,包括13個條文修改和增加兩個條文。在此之前,這個中心的學者已進行了為期十天的準備。此次徵求意見將於本月30日截止。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等北大法學院五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要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
這次他們並沒有再以學者的個人名義遞交建議。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稱,這是集體討論的結果,前後進行了十天,直到昨天才最終定稿。
這些修改建議共涉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原則,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舊房屋改造的徵收與補償程式,房屋徵收決定的公眾參與、公開和救濟,徵收補償的標準,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辦法等。
- 建議摘錄
房屋徵收與補償原則
建議 第2條中添加上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已有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並將第三條中的徵收補償中的“結果公開”原則修改為“公開透明”。同時增加一個條文,“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的,不得徵收;確需徵收的,應選擇對被徵收人損失最小的徵收方案”。
理由 第一稿中有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少,因為公益目的為原則是不能缺少的。而“結果公開”原則不全面,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整個過程,包括徵收依據、理由、補償方案等都應該公開,除非涉及國家秘密,故將“結果公開”改為“公開透明”。而增加條款是為了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比例原則,除了條例中所列舉的公益事項,具體項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論證,“目的的正當,並不意味著手段的合法、正當”。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