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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擬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由10年延長至15年

時間:2012-08-10 08:02  來源:新民晚報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昨起徵求民意

  新快報記者吳璇 羅仕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昨起在市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上徵求市民意見。與現行條例相比,該《條例》明確了參保對象應覆蓋行政區域內的全體城鄉居民以及非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也就是說,廣大外來工和在校學生也都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而且是“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和學校未按規定執行將受到相應處罰。此外,《條例》還將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年限由10年延長到了15年。

  變化1

  學生參保“自願”變“強制”

  《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說明: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為實現醫療保障從“政策全覆蓋”到“參保全覆蓋”,廣州市醫保參保對象應覆蓋行政區域內的全體城鄉居民以及非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因此,《條例》採用列舉的方式對各類參保對象進行表述,以便更加清晰、易懂,避免引起歧義。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納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範圍,以維護社會公平,並便於統一管理。

  處罰:《條例》同時明確了單位的法律責任,表示將對未為員工購買醫保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用人單位未為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手續的;用人單位未申報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履行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醫療保險費責任的。以上違法行為由市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涉及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條還規定,在校學生應當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說明:吳明場介紹,由於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對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均體現自願原則,導致部分在校學生的疾病風險意識不強、參保積極性不高,出現了多例未參保的學生因出現重大疾病而醫療費用沒有保障的情況。加上國家和省多個文件要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要達到95%,大中專學生參保率達到100%。因此,條例在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基礎上,對在校學生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亦作了強制規定。

  處罰:如各類學校違反規定,未為其在校學生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手續的;或者未履行代收代繳在校學生社會醫療保險費責任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變化2

  繳費年限“10年”變“15年”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廣州一般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退休,女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55周歲退休),在本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年限滿15年(以下簡稱規定繳費年限)的,不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繳費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說明:廣州為何要將繳費年限從10年延至15年?吳明場表示,並不是因為醫保資金出現缺口。隨著醫療物價標準的調整、整體物價水準的上升以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發展和人口壽命的延長,退休人員數量將不斷增加,“醫療保險統籌金支出將會相應增加,基金的支付壓力將會越來越大。”

  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國對最低繳費年限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來確定。吳明場表示,從目前各地方規定的情況看,一般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廣州醫療保險現行規定的10年繳費年限,明顯較其他城市的年限偏短,同時也與全省養老保險的15年繳費年限不相一致,導致在具體操作中出現很多問題無法解決。

  吳明場表示,為避免引發廣大參保人員的矛盾,保持本市醫療保險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此次調整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即《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調整為15年。”

  《條例》其他亮點

  社保可自主選擇繳存基數

  《條例》明確規定建立醫保資金來源多渠道、繳費和待遇標準多檔次、滿足各類經濟社會人群基本醫療需求的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吳明場解釋說,在下一步制定條例配套實施辦法時,廣州擬將社會醫療保險按不同的繳費標準及相應的待遇標準具體分為五個保險檔次。也就是說,今後社保繳納有望與繳納公積金時可自主選擇繳存基數一樣,參保人可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選擇繳費額度和報銷比例。據了解,具體的實施辦法,將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十個月內制定。

  及時補交可追溯醫保待遇

  《條例》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在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並可按規定給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醫保賬戶資金可給親屬用

  《條例》規定,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社會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以及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他規定。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急診搶救、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的具體範圍與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或其親屬的醫藥費用,但不得提取現金,不得用於支付非醫藥用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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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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