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地方各級政府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切實規範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符合條件的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記者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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