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媒體報道“山西靜樂縣原縣委書記楊存虎因女兒吃空餉被免職兩月後復出”一事,忻州市新聞辦30日發佈消息稱,楊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幹部任職有關規定。
據介紹,2012年1月14日,針對原山西省靜樂縣委書記楊存虎因女兒吃空餉所犯錯誤,山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楊存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2年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免去楊存虎靜樂縣委書記職務,保留正縣級級別。
2012年3月20日,忻州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楊存虎任忻州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後因忻州市環保局局長工作調動,市環保局工作由楊存虎暫時主持。
針對忻州市方面的說法,記者採訪了山西省一位多年從事幹部組織人事研究工作的專家,該專家分析認為,楊的重新任職符合法律、黨紀規定。
該專家分析,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楊屬於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忻州市環保局副局長崗位一般為副處級,不屬於黨內提升職務,也不屬於擔任高於其原正縣級的黨外職務情形,符合規定;同時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楊的市環保局副局長應屬降級使用,此任職並未違反規定。“並且只要其新的任職程式符合《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的規定,那麼所謂的‘復出’是符合法規的。”他說。(記者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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