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特赦”貪官
政府從政改的長遠利益出發,可以提出赦免貪官的動議,但將動議變成政策或者法律必須經民眾同意,假如無視民意,肯定會遭遇強烈反對
有關特赦貪官的話題,一直備受爭議。去年年底,歷史學者吳思、反腐專家李永忠以及經濟學家張維迎,都提出了特赦貪官的問題,均主張以赦免貪官原罪,喚起他們支援政改。
例如,吳思從轉型交易的角度,認為政改啟動後,法制的進一步完善會使一部分貪官的腐敗罪行被清算,同時政改過程中他們的權力被削弱,使他們在政改後的自保能力不足。一部分地方官員出於對此的憂慮,對政改的態度消極,而“特赦”則可以安撫這部分官員,從而減少政改的阻力。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則表示,如果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並且案發後,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換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援。如果用“絕不赦免”的方法,抵抗會越來越頑強,最後可能出現魚死網破甚至魚未死網已破的態勢。
張維迎也認為,反腐的目的是建立廉潔、高效政府,而不是為反腐而反腐,更不是為了殺人,他建議,以十八大為界線,十八大之後不再腐敗的官員既往不咎,十八大之後繼續腐敗的官員新賬舊賬一起算。張還主張,為求得民眾理解,應展開全民大討論,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全民公決投票。張預計,“特赦政策實行一兩年後,民眾就會認識到特赦的好處”。
學界和輿論對於上述學者拋出的“特赦”議題,反應不一,但多數受訪學者反對特赦,民眾反對的更多。客觀來看,“特赦”貪官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可取性,但落實到現實層面,恐怕很難得到民眾的支援。
這裡的原因在於,從理論上看,特赦之目的,是為了喚起貪官對政改的支援。中國目前以及今後的發展,受制于政改的不深入。政改所以不深入,又是因為這是一場觸動現行體制的大變革,現行體制的受益者,在未來的政改中,將很可能成為被改革的對象。而貪官,作為非法的受益者,無疑是改革的對象。但是他們又是握有權力和資源的一個群體,如果他們有抵觸情緒甚至反對改革,除非政改採取一種類似革命的暴風驟雨的激烈形式,否則,改革就很難推進。
這種情況下,赦免貪官罪行,換取其支援改革,就成了雖不令人滿意卻最具可能性的選擇,也就是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貪官也是有理性的,與其反對政改而在未來遭到清算,不如現在接受赦免以支援改革。
貪官之所以腐敗,恐怕更多的還是制度原因。人固然有私心,固然想貪腐,但不能說貪官天生就是壞人,做官就是要搞腐敗。是制度的不健全膨脹了他們的貪腐之心。
正如鄧小平所說,好的制度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使好人變壞。從這一角度看,國家向腐敗分子讓渡一部分利益,可以視為對過去制度不健全所必須付出的代價,是一種“以退為進”的現實主義策略。“特赦”貪官實際也可看作對腐敗的“贖買”。理論而言,改革不可能有最優方案,它總是在現實約束條件下推進的,因此,改革本身意味著妥協。赦免貪官就是雙方達成的一種妥協方案。
可這個理論上的可能性,在中國社會的現實中又很難行得通,原因則主要是民意不會答應。政府從政改的長遠利益出發,可以提出赦免貪官的動議,但將動議變成政策或者法律必須經民眾同意,假如無視民意,肯定會遭遇強烈反對。張維迎就建議用全民公投的方式來決定是否特赦貪官,這個辦法不錯,但多數人不像張那麼樂觀,以為“特赦政策實行一兩年後,民眾就會認識到特赦的好處”。
當然不是說民眾就不如學者理性,但面對類似于腐敗這種挑動社會神經的問題,大眾客觀上難以做到理性。其次,這也是因為現今腐敗太嚴重,貪官太多、名聲太差之故。在腐敗規模小的時候,民眾對腐敗的感受不深,也許會同意特赦貪官,現在腐敗這麼嚴重,大家對腐敗都深惡痛絕,恨不得扒下貪官一層皮,又怎麼可能同意特赦?況且,特赦貪官是不是會給民眾造成一種貪腐無事的印象,從而變相鼓勵腐敗?
此外,一旦赦免的資訊走漏,官員會不會利用這“最後的晚餐”瘋狂斂財,變本加厲地貪腐?最後,特赦的時間也不好確定,是定在十八大之後,還是其他時候?總之,民眾不大可能被輕易說服,目前網路上的反對之聲就說明瞭這點。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腐敗就治理不了或者政改就沒法推進?也不是。在目前的約束條件下,其實是可以做到執行上赦免貪官,而又不冒失去民意的風險,辦法就是啟動政府官員的財產公示,並在新提拔官員中率先進行。比如,用五年時間在新提拔官員中公示財產,五年後全面鋪開。如果一個貪官不想再求“進步”,他完全有足夠時間將自己的不法財產轉移或漂白,這實際也就起到了“赦免”的作用。
可見,改革深入不下去,固然受阻于貪官,但這並非關鍵障礙,關鍵因素還是取決於最高決策層對政改的認識及對目前社會形勢的判斷。貪官的反對只是影響判斷的一個方面,如果決策層有足夠勇氣,是可以克服貪官的阻撓而推進改革的。
另一方面,腐敗也並非不可根除。只要我們對黨政和部門“一把手”的權力進行實質限制和制約;減少政府審批、分配資源,以及制定產業政策和干預經濟的權力;同時放開對輿論的管制,加強人大作用,再輔之以財產公示之類的制度,是可以大大減少腐敗的。(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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