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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罪犯陞官”疑點重重:曝光後法官被追責

2013年05月13日 09:09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河南省固始縣“罪犯陞官”案曝光後,固始縣將此醜聞歸罪于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未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固始縣紀檢委、組織部和國土局等“涉案”部門均表態稱,之前對此一無所知。

  事件

  犯罪不坐牢反升遷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刑三年,緩刑五年。同年8月20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任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後,許新先後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兩名罪犯陞官曝光後很快受到處理: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終止。

  曝光後法官被追責

  如此荒唐之事,究竟該由誰負責?

  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僅僅因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繼續任職而且被提拔?固始縣紀檢委相關人士說,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情況,有些我們明知道進入了司法程式,但可能拖得時間非常長,有些可能我們知道判了,但具體怎麼判的,有沒有其他科室已經給予黨政紀處分,我們都不知道。

  國土局法官雙雙喊冤

  固始縣國土局難道不知道本單位的兩名幹部是罪犯之身嗎?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的解釋是,雖然當事人屬於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係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於國土局的職權範圍。許新被判決後,因情節輕微,按規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後近3年時間,按規定應不受影響。

  國土局試圖洗脫自己責任的同時,也存在為罪犯“喊冤”的嫌疑。

  受到牽連的法官也開始“喊冤”。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說,他直到前幾天紀檢委調查時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臺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定。

  閆其友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之後,他只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後,他已經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並有回執,手續完備。

  >>名詞解釋·

  法紀銜接

  2009年,河南省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合出臺了《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幹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後,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這一規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疑點

  1

  罪犯許新提拔時,縣委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河南省固始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室負責人說,2011年,縣國土局向縣委推薦,建議許新擔任局黨委委員。在任職期間,沒有了解到該同志有違法的情況,直到幾天前才知道。許新的檔案在信陽市國土局,推薦的時候,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固始縣提拔幹部,組織部不查看檔案,僅僅依靠“推薦”“建議”就提拔幹部嗎?嚴密的組織人事制度,在固始縣豈非變成一紙空文了?

  2

  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導致“罪犯陞官”。

  固始縣將“罪犯陞官”案,歸罪于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責任,從常識上看,這樣的結論仍然存在很大漏洞。既然是銜接,就意味著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為什麼板子只打了法官,而不打負責銜接的另一方?

  固始縣紀檢委檢查二室主任陳鋒介紹,他們會定期到法院進行“法紀銜接”。那麼紀檢委負責定期銜接的同志,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判案。如果僅僅因為法官未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就能導致“罪犯升遷”,那“罪犯升遷”在固始縣也太容易了!

  3

  國土局稱不知道兩人是罪犯,稱許新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後近3年時間,按規定應不受影響。

  固始縣國土局把罪犯繼 罰後,不僅沒有按照國家法續在本單位任職、升遷的責 律法規予以開除,反而被提任推給了紀檢監察機關和勞 拔至領導崗位,這中間是否動人事部門。實際上,固始 存在交易或內幕?縣國土局曾向法庭提供過兩

  固始縣國土局為許新份楊志輝涉嫌犯罪的證據。 “喊冤”,此中蹊蹺值得深究。

  楊志輝、許新被判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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