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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平:審理薄熙來案,經得起事實和法律檢驗

2013年08月27日 10:4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志平

  8月22日至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受關注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濟南中院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審理案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案件經得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

  開庭審理堅持依法公開原則

  8月22日8時許,濟南中院最大的審判庭第五審判庭內已座無虛席。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佈開庭。

  公開審判是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的一項制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薄熙來案是一起原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嫌犯罪的嚴重刑事案件,各界高度關注。本案審理過程中,濟南中院始終堅持公開審判原則,既運用以往案件常用的公開方式,也有新的探索和創新。

  從立案公開,到依法公開開庭時間、地點,再到庭審公開,公開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從媒體客觀、及時、充分報道,到依法准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及各界人士一百餘人對案件庭審過程進行旁聽,再到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司法公開方式,在本案中設立新聞發言人、庭審期間每半天召開一次媒體通氣會、開設官方微博,向媒體和公眾及時、全面披露庭審資訊,公開、透明的司法理念,始終貫穿本案審理的每一個環節。

  本案的依法公開審理,實現了程式公正,保障了實體公正,樹立了司法權威,也滿足了公眾知情權。

  訴訟程式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薄熙來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一種方式。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某些官員犯罪後,為防止其利用當地關係網,影響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依法順利進行,而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往異地偵查、起訴、審判,以確保司法公正。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薄熙來本人委託的兩名辯護人的意見,依法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在證據紮實、充分的情況下,決定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前,濟南中院及時向薄熙來送達起訴書副本,依法告知並充分保障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的兩名辯護人在庭前二十多次會見薄熙來,並查閱了全部案卷。

  從7月25日薄熙來被提起公訴到8月22日開庭,歷時近一個月。這正是為了控辯雙方特別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有充足時間查閱、摘抄、複製案卷全部證據材料,並進行開庭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其充分行使辯護權。

  庭前會議制度是新刑事訴訟法增設的一項訴訟程式。根據新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8月14日,濟南中院召集了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有無新證據、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式問題,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他們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質證、辯論焦點。這不僅有利於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順利進行,也有利於對公訴權形成有效制約,進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在幾天的庭審中,法庭給予控辯雙方不偏不倚的舉證、質證、辯論機會。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當庭提出的發言申請均予以准許。被告人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都進行了充分的辯解。

  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新刑訴法要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證人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與證人出庭以口頭方式作證的最大不同在於,後者可以被詢問、被質證,當面詢問與對質是還原案件真實情況的最佳途徑。

  在本案庭審中的質證環節,除當庭展示證據外,法院還要求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重慶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王立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在詢問證人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其中,被告人當庭分別對3位證人發問時,提出的問題都超過20個。

  縱觀本案審理過程,可以清晰地看出,這是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新刑訴法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的一次公開公正審理,力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實體問題嚴守罪刑法定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準則。事實是前提、基礎和依據,法律則是處理案件的標準尺度。

  隨著法庭調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辯論的充分開展,薄熙來被起訴的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個罪名的犯罪事實,逐漸清晰地呈現出來:

  ——受賄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萬餘元,這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另外,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8萬餘元,薄熙來對這些收受財物的行為知情。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規定,受賄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賄,也包括通過近親屬等人間接受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

  ——貪污罪。

  2000年,經薄熙來同意,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商議後,將大連市政府承擔的一項工程的500萬元工程款,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鉅額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

  2012年1月,薄熙來聽取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11·15”案件)的彙報後,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王立軍耳光,並根據薄谷開來要求,同意對“11·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2月1日,薄熙來違反組織程式,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6日,王立軍叛逃。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濫用職權錯誤是指黨員濫用職權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而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濫用職權罪。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已超出“黨紀處分”範圍,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依刑法追究責任。

  據了解,對薄熙來以上三個罪名的指控,證據有90卷之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影和被告人供述、辯解、親筆供詞等。這些證據,都是檢察機關依法調查取證後確定的,十分充分、紮實。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利用多媒體將證據向法庭分別作了出示。如,為證明被告人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幫助的事實,出示了3組證據;為證明唐肖林請求薄熙來幫忙及向其行賄的事實,偵查人員在對唐肖林詢問時製作了同步錄音錄影,並當庭播放;為證明徐明出資為薄谷開來在法國購買房產,薄熙來對此知情,當庭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影;為證明薄熙來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實,出示了3組證據,證人王正剛出庭作證,當庭播放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影……

  這些證據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嚴格的法庭調查程式,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雖然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此前的供述,但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證據之一,並不是唯一的證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從偵查到批捕,從起訴到庭審,我們看到了司法機關的嚴格依法辦案和公開公正審理。

  通過包括薄熙來案在內的一個個腐敗案件的查處,我們真切地感受到,在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在訴訟中的程式和實體權益都要受到平等保護,同時,任何人觸犯法律都必將被依法懲處。法治沒有特區,反腐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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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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