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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紀檢官員受賄近3000萬元 獲刑無期欲上訴

2017年01月13日 10:28: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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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內蒙古原紀檢官員被判無期

  據新華社電記者8月31日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該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

  記者了解到,被告人沈佳的判決書多達200多頁,法官用了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進行宣讀。法院在判決書中逐一認定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案發後,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並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沈佳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