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 近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有關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意見》從十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措施。
一是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進一步明晰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係,推動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二是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物權、合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將平等保護作為規範財產關係的基本原則。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三是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完善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從源頭上有效預防錯案冤案的發生。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四是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依法、審慎使用強制措施,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產,完善涉案財物管理和處置制度,著力解決案件辦理過程中不適當地採取強制措施、隨意牽連合法財產和處理涉案財產不規範等問題。
五是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選擇性司法,著力解決司法中罪與非罪界限不清、刑事執法介入一般經濟糾紛等問題。
六是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確需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著力解決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導致行政公權力侵害企業和公民產權等問題。
七是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細化規範徵收徵用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完善國家補償制度,著力解決徵收徵用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程式不規範、補償不合理等問題。
八是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資訊工作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
九是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續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許有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資渠道,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十是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援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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