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 已約談問責275人(新華網)
今年7月,第一批中央環保督察組環保進駐內蒙古、黑龍江等8省區實施為期一個月的督察,立案偵查207件,拘留310人;約談2176人,問責3287人,不少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今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第二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陸續實現督察進駐,累計向被督察地方交辦有效舉報問題2563件,督促地方整改辦結497件,責令整改559家,立案處罰295家,拘留18人,約談問責275人。
從第一批中央環保督察問責3200余人,到第二批十天已約談問責275人次,展示了中央環保督察的力度,所取得的成效前所未有,人民群眾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督察問責頗具深意。
其一,環保督察問責是依法治國的需要。2015年1月1日修訂後的《環保法》正式施行。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雖名為“史上最嚴”,但在執行過程中卻大打折扣,說明我國尚處於法治社會建設的處級階段,在環保領域中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的現象屢有發生,為此,必須要通過中央問責方式,倒逼地方政府增強法治意識,督促地方不折不扣執行好《環保法》。
其次,環保督察問責是環保為民的需要。“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只有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才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很多地方“先污染後治理”“只污染不治理”,為了發展犧牲了環境,把群眾居住環境弄得烏煙瘴氣,導致生存環境惡化。能管住地方的只有中央這個層面,只有中央委派環保巡視組,高舉督察問責利劍,對污染企業說不,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地方政府官員說不,才能停止環境被繼續破壞,確保人民群眾的環保利益不受侵犯。
其三,環保督察問責是從嚴治吏的需要。“正確的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於一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作用十分重要。但在環境保護和執行《環保法》方面,不少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環保意識不強,重發展、輕環保,重人治、輕法治,環保不作為、只有通過自上而下問責,將一批污染企業的保護傘打掉、將一批環保不作為、慢作為的幹部督辦問責直至撤換,最終通過整頓吏治實現《環保法》落實和友好型環境建設,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
環保督促問責,猶如一枚剷除污染的“大殺器”這種手段非常必要,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屢試不爽。只有讀得懂的幹部,才不會犯被問責的錯誤;只有讀得懂的問責人員,才會用得好,讓人民群眾更滿意。(金羊網文/杜才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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