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領獨生子女獎金後生2孩 衛計局:至少雙倍返還
原標題:市民領獨生子女獎金後生二孩,福建閩侯衛計局:至少雙倍返還
一份基層衛計局要求退回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的官方回復,引發關注。
年初,福建閩侯縣一位市民通過12345政府公共服務系統諮詢,2005年他生育第一個女孩後,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他簽訂了一份自願放棄二孩協議,此後每月獲得了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後,他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此前領取的貢獻獎勵金如何處理,讓他感到困擾。
閩侯縣衛計局當時回復稱,根據有關規定,未經審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並按協議規定三倍返還貢獻獎勵金。
3月2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向閩侯縣衛計局核實,這一回復內容屬實。該局家庭發展科一位工作人員稱,此前簽訂的自願放棄二孩協議,與全面二孩政策支援生二孩,是“兩碼事”;如果現在需要生育二孩,需要把領取的貢獻獎勵金退回來,否則將會發律師函追討。
政府人士:不返還“可發律師函”
在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系統網站上,如今仍能看到“開放二胎後以前簽的放棄二孩協議有什麼關聯”這則提問帖。
提問帖發佈日期為2018年1月5日,辦理回復日期為2018年1月9日,辦理單位為閩侯縣衛計局。
進行提問的張某稱,他們夫妻原為閩侯縣竹岐鄉戶口,于2005年生育一女兒,當時因生活條件決定只要一個孩子。大約在2008年,辦理了獨生子女證並簽了放棄二孩協議,後來購房落戶在閩侯縣甘蔗鎮。
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後,夫妻二人于2017年1月4日,在甘蔗鎮計生部門領福建省生育服務登記表,並交還獨生子女證。2017年1月19日,第二個孩子出生。
張某表示,現在不知小孩出生以前,在竹岐鄉簽的放棄二孩協議後每月領取的補貼怎麼處理,“網上有的說已領取的不用退還,有的說要退還,不知現在到底該怎麼做。”
閩侯縣衛計局回復:根據《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貢獻獎勵制度實施意見》有關規定,貢獻獎勵對象要求再生育或收養的,必須雙倍返還已領取的貢獻獎勵金,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後,方予審批再生育或收養。未經審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並按協議規定三倍返還貢獻獎勵金。
這份回復被網友截圖放到網路後,引發熱議。
“畢竟全面放開二孩了,這個回復總感覺還是在限制人們生二孩。”最先注意到這則回復的福建閩侯縣市民黃科(化名)對澎湃新聞說。
3月21日,福州市閩侯縣衛計局家庭發展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前,按照福建省當地政策,對於農村地區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獲准再生育一個子女。
對於放棄生育二孩並簽訂協議的,當時就獲得了1000元的獨生子女貢獻獎,此後,夫妻雙方每月還可以獲得60元的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
“之前你有資格生不願意生,領了貢獻獎勵金,現在又要生,當然要把錢退回來。”她認為,此前簽訂的自願放棄二孩協議,與全面二孩政策後國家支援生育二孩,“是兩碼事”。
她表示,如果簽訂自願放棄二孩協議後,現在又需要生育二孩,必須返還已經領取的1000元和此後每月領取的貢獻獎勵金。
對於不返還的情況,她表示“我們有很多辦法”,“可以發律師函”。她還說,閩侯縣有數千簽訂過自願放棄二孩的家庭,不少準備計劃生育二孩的夫妻,已經退回了已領取的貢獻獎勵金。
法律人士:“放棄二孩協議”所依據法規已不存在
長期關注生育問題的律師吳有水告訴澎湃新聞,因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生育二孩已不需要行政審批,而改為登記備案制,閩侯縣衛計局的回復中,仍要求“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後,方予審批再生育或收養”,這一表述有悖于現階段二孩政策的實施。
對於已簽署的放棄二孩協議是否仍具有約束力,吳有水認為,這類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是在當時的政策背景和法律環境下,行政主體與公民簽訂的契約,政策調整和法律修改後,協議存在的前提將不復存在,協議的約束力也將自動失效。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閩侯縣衛計局回復中所依據的《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貢獻獎勵制度實施意見》,實施于2007年1月1日。這份實施意見對於出臺背景的介紹為:“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
此外,該實施意見對符合生育二孩家庭的認定依據,為1984年11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生育政策的補充規定》(閩政〔1984〕82號),以及1988年7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和規定。
吳有水說,簽訂放棄二孩協議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在2016年1月1日,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後,也緊跟著作出了修改,當年的法律法規已不復存在;而所依據的文件精神,也因政策的調整失去指導意義。
吳有水認為,在當下的政策背景下,對於已領取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又計劃生育二孩的家庭,沒有理由要求返還,因為此前的協議已經失去效力。
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匡時也持近似觀點。他說,現在是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是對政府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也不能超越。對於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應該更具人性化。“生育二孩成功後意味著不該享受獨生子女獎勵了,而不應該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