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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過後必有謠言:謠言是怎麼出爐的?如何杜絕?

2019-10-21 11:11: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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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點事件背後 謠言是怎麼出爐的?

  無錫發生高架坍塌事故,玉林發生地震,近日的一連串新聞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卻都遭到了謠言的纏縛。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這並非偶發事件,每次災難事件之後,總會有各種形式的謠言。

  那麼,謠言是怎麼出爐的?動機是什麼,有何對策?北青報記者採訪了多位相關領域專家。

  產生規律

  熱點事件發生後謠言立刻跟進

  10月12日22時55分,廣西玉林市北流市發生5.2級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廣西、廣東兩省多地均有明顯震感。

  地震發生後不久,社交媒體中就有一則謠言流傳:“10月12日22時55分在廣西玉林市北流市附近(北緯22.20度,東經110.53度)發生4.8級左右地震,現提醒廣西人民群眾做好防震工作,剛地震衛星監測今晚淩晨2點43分至45分左右發生余震,請廣大市民做好防震準備,最好找空曠的地方躲起來,中國地震網報告。”

  廣西警方迅速將涉嫌散佈謠言的違法人員唐某源抓獲。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無獨有偶,在前幾天無錫高架橋坍塌事件中也有多個謠言出現。有人造謠稱“高架坍塌已有19人左右死亡”、“我們醫院來了10個都死了,還有15個去隔壁醫院了”。而11日淩晨,無錫發佈通報稱,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時間轉回10日晚8時許,在救援工作正緊張進行時,網上流傳出一張事故救援現場的微信截圖,並附有“手錶是理查德米勒”、“一個地級市的公安局長,帶400萬的手錶,估計是忙的沒記得摘下來”等謠言。無錫警方迅速將發帖人顧某、李某等人傳喚至公安機關。經審查,顧某、李某等人為吸引眼球,編造上述謠言併發布在不同微信群內。

  緊接著,網上又出現了“四車總重400余噸”壓垮高架橋的言論,引發了輿論關注。11日9時,江蘇網警在微博通報稱:網傳“四車總重400余噸”係2012年哈爾濱“8·24”高架橋交通事故一事調查結論,與本次無錫事故無關。

  原因分析

  災難事故後的資訊真空被“鑽空”

  為什麼災難事故後容易產生謠言呢?據專家介紹,災難事故發生後會產生資訊真空,這時難免會給謠言帶來空間。

  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郎勁松認為,災難事故發生區域的人普遍會有恐慌心理。這時候事件的調查結果、死亡人數要經過排查階段才能正式公佈,也就是說這個時候大家關注度高,但是資訊供求不平衡,供小于求,給謠言帶來了空間。同時,一些政府部門在資訊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方面行動過慢,資訊對外發佈得很晚,或者是不重視對突發事件及時與社會的資訊溝通,這樣就會留下謠言滋生的空間。

  北京師範大學新聞講師楊雅也認為:“人們在面臨重大災害性事件時,內心充滿了不確定以及對所謂‘精準’資訊的渴求,這種心理會導致人們可能會輕信一些言論。”

  無錫高架坍塌事故發生後,關於事故的原因遲遲未能公佈,便有人將2012年哈爾濱“8·24”高架橋交通事故的調查結論當做此事的原因來散佈。

  這種災難後發生的謠言,會干擾救援的社會氛圍,浪費緊張的社會資源,更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如玉林地震後,有人散佈余震的謠言,使有些民眾“被嚇得一晚上睡不著覺”。

  面對災難事故後產生的資訊真空,各級政府要及時傳播資訊,壓縮謠言滋生的空間。

  郎勁松指出,“面對這類事故要看政府反應速度快不快,但在資訊公開方面快不快,這也是我們需要考量的一個維度”。

  專家建議

  應嚴厲處罰並建立消除機制

  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多名專家表示,在謠言出現的背後,除了以訛傳訛外,甚至有些人是有意為之。

  “不排除一些居心叵測的人,通過謠言來詆毀。” 朱巍表示,這會讓輿論環境渾濁不堪,讓一些群眾喪失了對政府的信任、對媒體的信任、對法律的信任。長此以往下去,從線上邁到線下,會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面對這種情形,朱巍提出應該加強處罰。“誹謗他人,就是誹謗罪;沒有任何原因就是為了噴,就是尋釁滋事罪;如果借此勒索,那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平臺花錢刪帖的話就是非法經營罪,這些在法律上有明確後果”。

  他認為現在對造謠者的處罰不夠。很多造謠者最後都被處以行政處罰,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在特殊階段,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刑事處罰。

  郎勁松認為,不知法不懂法的人對自己在網上的一些說辭不負責,有可能是無意的,也有可能是故意的。

  王燦發表示,面對謠言,要有一定的預防和消除機制,尤其是在一些高發領域,要適當加以研判,實現快速消除。

  律師說法

  造謠傳謠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製造、傳播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的周兆成律師認為,其可能面臨三類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罰款。

  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本報記者 朱健勇

  見習記者 宋昕澤 實習生 杜娟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