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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些網購約定是霸王條款

2022-08-25 10:20: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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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清倉商品不支援7日無理由退換貨,虛假宣傳售賣商品僅支援退款…… 注意!這些網購約定是霸王條款

  清倉商品不支援7日無理由退換貨,介意慎拍;賣家虛假宣傳售賣商品僅支援退款;對於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可以“砍單”……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路購物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進行了點評,指出了多個常見的網購霸王條款。

  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

  目前,一些電商平臺賣家在售賣清倉商品時,表示不支援7日無理由退換貨,介意慎拍。

  對此,中消協指出,遠端購物7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擅自擴大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

  中消協認為,對於清倉商品,首先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4類特定商品;其次要看商品是否為“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如果均不屬於前述兩種情形,則消費者依法享有7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

  因此,對於“擅自擴大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一類的格式條款,因其屬於“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情形,條款無效。

  商家以缺貨或價格設置錯誤為由“砍單”構成違約

  對於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可以任意“砍單 ”?

  對此,中消協指出,商品數量和價格是交易的關鍵資訊,經營者應當盡到審查義務,確保銷售頁面的相關資訊準確無誤,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但在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在發生錯誤時,拒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任意“砍單”,拒不承擔發貨責任。

  在中消協看來,經營者發佈的商品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提交訂單並支付貨款後,網路購物合同成立並生效,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經營者以商品不能採購到貨或價格設置錯誤為由取消訂單的行為構成違約。

  中消協表示,在沒有徵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經營者直接做“砍單”處理,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經營者繼續按照之前的約定發貨,在經營者已經實際無法按照約定發貨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賣家知假售假的行為,平臺應依法依規處理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電商平臺規定,賣家虛假宣傳售賣商品,買家基於生活消費所需購買的,交易僅支援退款。消費者要求賠償的,由賣家與消費者自行解決。

  對此,中消協指出,“僅支援退款,不承擔(支援)懲罰性賠償”類的格式條款,明顯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成本,是對其違法行為的縱容,限制了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該類格式條款無效。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平臺監管義務,通過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相關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等方式,確保平臺內經營者依法經營。對平臺內經營者知假售假的行為,平臺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依法進行處理,通過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最大程度補償消費者,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消費者的獨創評價內容,平臺不得強制排他使用

  在平臺消費後,一些消費者可能會在平臺發表評論內容。在此情況下,用戶享有此內容的完整智慧財產權。但一些平臺在服務協議中規定,用戶應承諾不將已發表于本平臺的資訊,以任何形式授權其他主體從本平臺複製、使用。用戶在提供內容時將授予本平臺一項全球性的免費許可,允許本平臺及其關聯公司使用、傳播、複製、修改、再許可、翻譯、創建衍生作品、出版、表演及展示此內容。

  對此,中消協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消費者的評價,如果具有獨創性,則消費者依法取得對相關評價的著作權,並依法享有相關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平臺如果需要使用消費者評價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且需在合同中約定前述法律規定所要求具備的條款;而不能通過服務協議要求消費者概括授權,達到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權利之目的。(記者 楊召奎)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