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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機場建設弊案 臺交通主管部門疑涉貪瀆

2007年07月14日 07:3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4日消息 臺“最高檢特偵組”偵辦“桃園機場捷運解約仲裁案”,查出仲裁結果明顯不利於臺當局“交通部”,但該部門並未依規定請求撤銷仲裁,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反而接受仲裁結果,臺當局因此付出近10億元(新台幣,下同)給長生公司。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檢調強烈質疑臺當局“交通部”作法不當,疑涉貪瀆不法。由於本案繫於前“交通部長”林陵三任內定案,因此檢調不排除請他到案說明,以厘清案情。

  臺灣檢調指出,長生公司為了10億元的履約保證金遭到臺當局“交通部”沒收,因而與該部門進行商務仲裁。通常,此類案件的仲裁結果,廠商能拿回5成的保證金,就已經很難得了,但是仲裁結果,竟然讓長生公司拿回9成的保證金,還加計利息,共計9.7億元。

  尤其離譜的是,仲裁判斷的主文與理由互有矛盾,主文是臺當局“交通部”應返還9.7億元的履約保證金及利息,但是理由卻說該部門當初沒收10億元的保證金“沒有過失”。

  臺灣檢調表示,1998年長生公司標得中正(現更名“桃園機場”)機場捷運BOT工程,4年內都沒有動工興建,讓此一重大交通建設停擺多年,臺當局“交通部”當然可以依約沒收保證金,仲裁判斷的理由中說該部門沒收保證金“沒有過失”,當然沒錯。

  但是,既然臺當局“交通部”當初沒收長生公司10億元保證金沒有過失,為何仲裁人又決定該部門應返還9成的保證金並加計利息?明顯是主文與理由互相矛盾。

  雖然仲裁結果不利於臺當局“交通部”,但是其仍有救濟渠道,該部門可以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是臺當局“交通部”沒有這麼做,反而接受此一不利的仲裁結果。

  據指出,雖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面臨更不利的判決,不過,仲裁結果讓臺當局“交通部”返還9成的保證金予長生公司,檢調質疑,即使打民事官司敗訴,最壞的情況也不會比仲裁結果差。因此,檢調對於臺當局“交通部”未能提起民事訴訟,感到大惑不解。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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