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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首例同性戀者辦理收養案 地方法院裁定駁回

2007年09月07日 14:4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自認是夫妻的桃園縣一對女同性戀者,想要收養女嬰,完成美滿家庭夢想,但桃園地院認為這樣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可預期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準收養。這也是臺灣首例同性戀者辦理收養案判決。

  據了解,希望收養女嬰的這對同性戀者,一姓林,一姓吳。今年四月間,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嬰,因家境困難,林女與“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議後,決定由林女向法院辦理收養。

  法院審理時,27歲的林女出庭,因長相較男性化,一度被誤認是女嬰的舅舅。她說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時,嚇了法官一跳。林女陳述和吳女相戀八年,目前同居,長輩已接納兩人是同性戀的事實,她與女友想收養孩子,讓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託家扶基金會做家庭訪視,得知林女月入三萬餘元(新台幣),工作穩定,同居女友也喜歡小孩,兩人都說未來不會和男性結婚生子,希望擁有小孩過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親承認女兒是同性戀,也接受女兒的女友,願意協助照顧女嬰。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愛成為戀人是個人自由,社會應尊重包容;但臺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申請。

  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伴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同性戀者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慮才駁回。

  獲悉法院裁定後,女嬰生母為姐姐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姐姐養,這是家族的決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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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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