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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得票差在千分之三內可重計

2007年12月20日 15:3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0日消息 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選舉法規有關條文,規定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結果得票最高及次高的候選人,得票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內時,次高票者可在投票日後7天內聲請查封選票,40日內重新完成計票。修正條文至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候選人可以在投票日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的投票所在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且將結果通知臺當局最高選務機構“中選會”。

  修正條文也規定,臺“中選會”應在7天內依照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新審定選舉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的情形,應予撤銷,而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的情形,應重新公告。

  同時,若提出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的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數額以投票所的投票數,每票新台幣3元計算,若重新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不予發還。

  修正條文也規定,若有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依聲請查封的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可以聲請重新計票。

  除此之外,為免選舉票有效與無效認定標準不一,造成適用困擾,修正條文規定,在選舉票無效情事中,“所圈位置全部于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中,刪除“全部于圈選欄外”文字。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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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雲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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