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3日消息 臺灣法學會今天舉辦“歷史共業的緣起——首長特別費性質之爭議”座談會。有學者在會上表示,“特別費”屬業務費,不等於薪資或實質補貼;但也有學者認為“特別費”是供“首長”支付小額公務支出費用,在固定額度內不需全部實報實銷。
據臺灣媒體報道,今天這場座談會由臺灣法學會主辦,由前臺“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主持,臺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世鑫、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律師林玉芬、陳友炘與會座談,探討“特別費”核銷方式到底是“行政慣例”,還是“于法有據”,以及“特別費”到底屬公款還是私款。
黃世鑫表示,“特別費”預算科目屬業務費,供“首長”支付公務支出,不屬人事費,也不等於薪資或實質補貼;很容易跟“特別費”混淆的“特支費”,則是主管職務加給,屬薪資的一部分,兩者並不相同。
他表示,目前相關爭議的發生多源於會計人員專業不足、濫用職權,使承辦人員為順利核銷經費而使用名目不實、但會計認可的單據。現今“特別費”應無以不實單據核銷的必要,若確有這種情形,應先追究會計、審計人員責任,否則難以認定“首長”有貪瀆罪行。
曾任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陳清秀則提出“統籌概算費用”說法,認為“特別費”是一筆供“首長”支付零星、小額公務支出的費用,為節省記帳時間、提升行政效能,在固定額度內應不需全部實報實銷,何況在某些狀況下取得直接單據並不容易,例如“首長”探望病人時,雖有饋贈行為,但不可能向對方拿單據。
林玉芬表示,“特別費”屬於業務費,依法不能納入“首長”私用,雖在某些情形如探訪病人、發送紅白包等無法取得直接單據,但前提皆為必須“因公支出”。
陳友炘表示,若“特別費”流於私用,如何能跟繳錢給“政府”的人民交代?檢察官偵辦“特別費”案方向很清楚,只要查出未因公支出,就認為有貪瀆問題。在處理“特別費”時,就算不便拿取單據,也應有支出明細,否則將造成行政上的黑洞。(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