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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說明上訴理由:陳水扁夫婦洗錢行為應判罪

2009年09月18日 19:4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8日消息 臺檢方特偵組今天就臺北地方法院陳水扁案一審提上訴。特偵組指出,法院的判決,將陳水扁夫婦的洗錢罪視同被貪污吸收,不另成罪,卻同時認定陳致中構成貪污、洗錢,邏輯有矛盾。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特偵組今天以扁案一審判決部分認事、用法及量刑不當,就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拓負責人郭銓慶、前陳水扁辦公室專員陳鎮慧等7人提上訴。

  上訴書指出,判決就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二罪間,認為有牽連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適用法則不當。特偵組認為,5人的洗錢行為不能被貪污吸收,應分論並罰。

  特偵組上訴書指出,但到了陳致中部分,法官不但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論罪,又以陳致中也在公務機要費中涉貪,向檢察官告發;若以陳水扁夫婦等人的標準,法官應就陳致中貪污的部分徑為審判,卻出現認事用法不一的情況。

  此外,特偵組認為,蔡銘哲與郭銓慶在龍潭購地等案中的洗錢行為,法官在論罪理由欄漏列,且陳致中、黃睿靚兩人因洗錢所獲的罰金刑,理由不備,都列在上訴範圍。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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