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6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消息,臺當局“行政院會”昨通過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臺灣現行規範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受害女性:如何舉證
臺灣媒體曾報導基隆市一婦人33年前遺棄8個月的女兒程祖宜,去年突現身要求女兒將名下財產過給女婿,方便她申請低收入戶被拒後,婦人反告女兒棄養,提出民事訴訟,讓女兒氣憤又傷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審理中,《蘋果日報》昨無法聯絡上程祖宜。
律師林瓊嘉表示,“立法院”修法後,未來程祖宜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是,未來老人扶養義務將由臺灣民眾埋單。林瓊嘉認為,必須注意副作用,例如這個拋棄女兒的母親,當年是否有不得不逃離的時空背景,“若單就離開女兒33年,就必須受到被遺棄的對待,是否不近情理?”
臺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養也不是絕對的義務,而是相對義務。”她說,先進地區已經這樣做了,臺灣現在才起步,遲了很多年,希望藍綠“立委”儘速完成修法。
從小即遭受父親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報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樣執行?曾經報案的人還有證據證明,若是長期隱忍的弱勢者,要怎樣維護權益?”她也擔憂,若遭不肖子女濫用,會不會影響真正受害者的權益?至於草案通過後會不會申請?現仍與父親同住、已二十六歲的小香說:“不會,如果不撫養爸爸,會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養應是相對義務”
臺灣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對這項修法,她說:“這條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也讓被傷害的孩子多一個保障和選擇。”
另一台灣藝人侯炳瑩自稱童年時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贊成目前通過的修正草案,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納為相對義務。”她強調:“當傷害已經大到不能彌補時,若只是用執著的教條逼迫承受,豈不是又等於是另一個再度加害?”(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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