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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企高層行賄扁家不予追究 但臺檢方認定構成洗錢

2009年12月24日 17:0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特偵組24日偵結“二次金改”衍生貪污、洗錢等案,起訴23人。其中遭起訴的臺企高層,雖然都躲過行賄罪責,但仍被臺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罪。

  據報道,陳水扁家弊案第3波起訴範圍,主要就企業行賄及洗錢兩大部分。臺檢方認定,企業界人士拿錢給陳水扁家,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行為當時並無刑責。

  行賄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家原存放在臺灣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新台幣7.4億元來源、流向。臺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企業鉅款,構成貪污。

  在洗錢的部分,包括陳水扁的子女、兒媳、吳淑珍胞兄吳景茂、臺灣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等人,因涉嫌協助陳水扁家藏錢、搬錢,以及元大金控的馬家協助扁陳水家將款項轉往瑞士等行為,都被臺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報道說,陳水扁家透過臺灣國揚前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幫忙,以呂泰榮胞姐呂和霖名義購買寶徠豪宅,也被臺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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