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1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1000元(新台幣,下同)生活費,不慎將裝有手機、現金的包遺失。她撥打自己手機,一名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女子接電話說,失款已經送到警局並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仍堅持拿6000元。
遺失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臺媒投訴,昨天傍晚,她騎摩托車領取21000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挂機車前座吊挂勾的包包掉落,遭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李婦原本慶倖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
雙方在警局碰面後,李婦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當值警察也幫忙求情,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臺大教授: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臺大社工係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週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佔,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台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