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手法:一槍一彈 造成一死一傷 無自導自演
起訴書表示,本案經臺當局“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警察局鑒識中心鑒識結果,死者黃運聖腦部取出的子彈,是由林正偉身上查獲槍支擊發。由連勝文送醫時臉部創口情形、現場舞臺與死者的電動代步車相對位置、現場蒐證帶,重建彈道結果。
林正偉是站在舞臺上,持槍朝連勝文臉部近距離射擊一發,彈頭由連勝文左臉頰射入並貫穿右顴骨,最後射入舞臺下方死者的右上眼瞼,彈頭停留于死者左顳部腦實質組織內。
此有連勝文送臺大醫院急救的病歷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及新北市刑大現場勘查報告可以證明。本件可確認被告是擊發一槍、一彈,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並無被害人自導自演的可能性。
本案認定被告是針對陳家行兇的理由,包括:一、林正偉于11月26日共四次前往陳鴻源服務處及兩次前往造勢晚會現場。二、林正偉于槍擊前6分鐘,兩次撥打電話給杜義凱、林永裕,均與陳明雄有關聯性。
三、陳明雄、陳鴻源父子及現場里長等人,事前並不知道連勝文會來造勢晚會現場。四、經調閱連勝文座車至永和小學沿路監視器畫面,未見有人尾隨。五、林正偉所有電話通話記錄,均無可與連勝文相連結的對象及因素。
六、依調閱的監視器畫面,未見被告有與何人同行,或交談而得知連勝文當晚永和小學的行程。七、依現場音頻圖顯示,未顯示林正偉行兇前有喊“連勝文”或罵“三字經”。
八、林正偉遭逮捕後與警方的談話錄音及歷次偵訊,均堅稱槍擊對象為陳鴻源。九、證人葉冠宏證稱,林正偉曾說對於陳明雄不與他見面的事很生氣,並稱陳鴻源出事就不能怪他。
十、依據測謊結果研判,林正偉應該是被帶到警局才知道連勝文幫陳鴻源站臺,且是在警方告知下,才知道被槍擊的對像是連勝文。十一、經搜索被告住所,未見有何可資證明被告有政黨傾向的相關物證。
本件案發後,坊間有關被告犯案動機的傳聞,諸如選舉恩怨、選舉賭盤、土地糾紛買兇殺人、針對“最大咖”(大牌)、陳鴻源事先有穿防彈衣等,經項目小組詳細調查,認為均非事實,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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