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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特別費除罪化現烏龍 條文漏1字教授未除罪

2013年06月04日 17:22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立法院”挑燈夜戰“三讀”通過臺灣地區會計相關規定修正案,因通過的條文漏了一個“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臺灣法界人士認為這項“立法”疏漏將立刻影響檢察官以及法官對偵審中案件的認定,恐怕又是一場司法災難。

  據了解,修正條文適用對象原本應為“各大專院校教職員”,但通過的條文卻是“各大專院校職員”;依臺灣地區大學相關規定,教授不是職員,因此,教授們並不在除罪化的範圍。

  臺當局“主計總處”官員表示,昨天已注意到這問題,但當初修法內容非臺當局“主計總處”提出,是“立委”提案,臺當局“主計總處”未參與修法時的“朝野”協商。因此,目前沒有明確因應辦法,但不排除協同臺當局“教育部”甚至臺當局“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與認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爭議,但臺當局“法務部”昨天已開會認定,因喝花酒報公帳被判刑入獄的前“立委”顏清標,適用除罪化條文,將在馬英九公佈新法後第3天零時獲釋。

  臺當局“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從頭到尾都是臺“立法院朝野”黨團主導,如果真產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問題,宜由臺“立法院”于臨時會提復議,臺當局“行政院”尊重臺“立法院”的處理。

  臺“立法院”5月31日通過臺灣地區會計相關規定修正案,將特別費除罪化的範圍擴及學者、研究人員和各級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讀,包括臺大急診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在內的數百位大學教授,因研究費核銷問題被控貪污都將解套,但仔細看修正條文,卻有疏漏。

  新條文規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臺當局機關補助的研究計劃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其中,適用對象“各大專院校職員”,依規定“大學教師”不能解釋為“職員”。另外,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單位,公立的如臺灣“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臺灣“中華經濟研究院”,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也不包含大專院校教授。(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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