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婚後不顧家庭經濟狀況,拼命購買貂皮、鑽戒等奢侈品。其丈夫李先生不堪忍受,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平分奢侈品。近日,平谷法院判決支援了李先生的訴求。
李先生與吳女士于4年前結婚,婚後二人的錢存放在一起。婚後李先生發現,吳女士的虛榮心很強,對物質有過分的追求。李先生夫婦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但吳女士不顧家庭經濟狀況,每個月都要去商場數次,購買上千元的衣物和首飾。李先生稱,就在去年冬天有足夠冬衣的情況下,吳女士還要求他拿出一個月的工資2000元,為自己購置了一件皮衣。
夫妻二人的感情因此受到影響。李先生認為首先應當保證購買必需的生活用品,而衣物、首飾只要夠用就好,於是多次勸妻子不要浪費。但吳女士並不聽從丈夫的意見,反而于2008年年初,花費近萬元的存款購買了一枚鑽戒。
至此,李先生忍無可忍,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婚後吳女士購買的鑽戒等奢侈品。
庭審中,吳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衣物和首飾是她自己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她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分給李先生。
平谷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女士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價值較大的個人生活用品如鑽戒等,雖然她一個人專用,但應該認定為夫妻共有,因此判決二人離婚,並平分這些奢侈品。 (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