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父母為子女購房屬於子女個人財產、不支援丈夫以妻子中止妊娠為由提出的侵犯生育權賠償請求、不支援婚姻中第三者提出的賠償請求等規定,引起公眾熱議。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搜狐新聞中心,對2714人進行的線上調查顯示,63.8%的受訪者關注有關《意見稿》的新聞,其中22.3%的人“非常關注”。受訪者中,已婚者佔67.9%,未婚者佔26.7%。
《意見稿》有助於避免“為房結婚”現象?
本次調查顯示,在《意見稿》的條款中,受訪者關注度最高的兩項都與房產有關——65.8%的人關注“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的規定”,60.5%的人關注“父母為子女購房屬於子女個人財產的規定”。
民商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蒲莉,一直從事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蒲莉認為,隨著人們居住成本的不斷飆升,許多人傾其一生積蓄也只能買到一套房子。在離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穩定性持續下降的現實面前,夫妻雙方對婚姻財產中的房屋歸屬問題,變得極為敏感。
對於“婚前貸款購房屬於購房者個人財產的規定”,調查顯示有64.2%的人表示“支援”,20.9%的受訪者表示“反對”,15.0%的受訪者表示“說不清”。
“這個規定的立法意圖很明顯,就是為了讓那些只看重對方房子才結婚的人,實現不了自己的目的。”北京某高校法學研究生陳燕(化名)認為,《婚姻法》的這一司法解釋有助於規制和避免當下氾濫的“為房結婚”現象。
然而,在陜西省商洛市的李女士看來,這一規定有些“不近人情”。李女士說,她的一個同事因夫妻感情不和正與丈夫鬧離婚,他們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後兩人共同還的房貸。“如果按照這一規定,不管是誰的錯,女方都拿不到房子。”
“雖然該規定有助於打擊少數拜金主義者,但它卻不利於保護大多數婦女的合法權益。”蒲莉博士認為,如今人們結婚時,大多由男方購置住房,女方購置家電,前者是固定資產,有升值潛力,後者只是消耗品。如果按照《意見稿》的規定,女方即使在婚姻生活中有巨大付出,離婚時也難以分享房產增值帶來的收益,不太公平。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也指出,只是簡單地規定誰付首付房屋就歸誰,的確太過粗糙。她建議,在該問題的處理上,應該綜合考慮結婚年限、共同還貸的時間長短,以及共同還貸部分在房屋總價款中的比例等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