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華市民吳俊東在各大微博、論壇發帖,稱自己攙扶摔倒老人被判賠償七萬餘元,該事件引發了社會關注。究竟吳俊東是扶起老人還是撞倒老人?為什麼在警方和物證部門出示明顯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還是使用了高度蓋然性原則?新華社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一場交通事故引發訴訟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湯溪鎮雲頭嶺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對騎電動自行車的夫婦胡啟明、戴聰球摔傷。吳俊東告訴記者,當時他正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行駛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右側車道行駛,車上坐著一對老年夫婦,他就按了喇叭超車過去。
吳俊東說:“等我超車過去一段距離後,後面傳來一陣驚叫。我回頭看見那對老年夫婦已經摔倒在地上。當即我就回頭去扶兩位老人。”
沒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聰球開口就說,你開車怎麼這麼不小心?你把我們撞傷了。老太太的話讓吳俊東傻了眼。當時被嚇到的吳俊東立即打電話向父親求助,並將老人送到醫院。趕來的吳俊東父親還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
胡啟明在警方的筆錄中堅稱是吳俊東撞倒了他們,並要求賠償損失8.2萬元。吳俊東則認為,自己只是出於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雙方最終進行了法律訴訟。經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吳俊東承擔本次事故原告損失的70%,賠償原告7358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