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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將對10種不文明行為按最高額度處罰

2012年12月26日 11:26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上獲悉,為期四天的深圳市五屆人代會第五次會議將於明年1月15日舉行。昨日的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修改,兩法都將於明年元旦起開始實施,而同獲表決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則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無信號燈路口機動車不避讓罰500元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目前深圳最重要的兩部交通安全法規,分別於2010年8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今年10月兩法提請人大審議修正案,短期內修改的主因是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上周進入二審。

  記者注意到,因有委員提出,機動車有三次以上違法即可扣車的規定不妥。為此,表決稿中已對此修改為“機動車在本市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為止”。此外,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500元罰款。

  而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幹道、高速公路行駛,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或者在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處500元罰款;而在這樣的路段,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或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將處1000元罰款。一年內有上述行為三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三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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