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盧義傑)5月9日,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對張嘉偉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予批捕。此前媒體報道稱,張嘉偉被指涉嫌故意傷害罪,但律師稱有證據顯示事發時他在5000里之外的內蒙古赤峰市。
四會市公安局隨後以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為由,變更張嘉偉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批捕科一名檢察官5月9日14時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今天是審查批捕的最後一天期限,案件要上會討論,截至14時還沒有審查結果。
張嘉偉是4月25日在北京被警方控制的,當天21時被四會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表示,他在會見張嘉偉時得知,警方認定張嘉偉于1月24日在四會市駕車時因行車糾紛毆打他人,致人多處骨折。
“檢察院說,認定這些事實的證據包括7個人的證言,其中有酒店服務員、張嘉偉的朋友等。”王殿學說,但張嘉偉對他表示,他在四會市沒有朋友。
另據澎湃新聞援引辦案警官的說法報道稱,警方根據犯罪嫌疑人駕駛車輛的車牌查出該車所有者為張嘉偉,之後調出張嘉偉的照片,經案發現場目擊者指認後,才將張嘉偉列為犯罪嫌疑人。
然而,律師及家屬均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他們可以出具張嘉偉1月24日不在廣東四會的證據。
張嘉偉的父親說,張嘉偉名下車牌為“京××7700”的路虎車購于2015年11月,提車地為天津,目前停在赤峰家中的車庫。5月1日前後,家屬拍攝了路虎車的里程錶,里程數為3346公里,但赤峰至四會的單程距離約為2500公里,往返至少5000公里,遠遠超過了現有里程數。
“我們的路虎車是白色的。”張父說,然而,涉案路虎車是黑頂的,車窗上的標簽也更多。
在家屬看來,張嘉偉的路虎車車牌很有可能被套牌了。家屬查閱車輛違章記錄發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京××7700”共有16條違章記錄、罰款3850元、被扣86分,違章地點包括河北、江西、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等地。
記者發現,故意傷害案發生後,次日起,1月25日21時26分,“京××7700”在廣東肇慶違章,1月27日8時43分,它行駛到了廣東韶關並超速,當天中午,該車在江西又3次超速違章。3月6日,超速的“京××7700”出現在了河北石家莊。
張嘉偉在赤峰的“一對一”私人健身教練也出具了證言。該教練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採訪時表示,1月24日案發當天,張嘉偉10時至11時在健身房鍛鍊。該教練提供的《健身私教授課簽字確認表》顯示,當天上午10時,張嘉偉登記參加了訓練。
該教練出具的短信記錄還顯示,1月23日16時47分,張嘉偉的手機號發來消息詢問“明早鍛鍊可以嗎”,教練回復“可以,10:00”,張嘉偉答“好的”。
該教練告訴記者,她已在四會接受了警方詢問,“一開始問我之前跟他有沒有親屬、朋友關係,我說沒有任何關係,我也能負法律責任,不能瞎說。”
張嘉偉的另一位律師劉志民表示,律師和家屬查詢了張嘉偉的航班資訊,發現其今年以來沒有任何乘機記錄,現有證據也未顯示張嘉偉乘坐高鐵、汽車前往廣東,“張嘉偉人都沒到廣東,怎麼打人呢?”
此外,張家家屬提供的張嘉偉的兩部手機,均無在案發地甚至廣東的漫遊記錄。王殿學認為,“從常理講,人們都會帶著手機,而故意傷害事件是偶發事件,張嘉偉不可能故意不帶手機而下車打人,此外,通信記錄顯示,張嘉偉在案發時間前後,有多個呼出和呼入的電話,這說明張嘉偉的手機是隨身攜帶的。”
對於律師提供的證據是否屬實、能否證明張嘉偉不在現場等問題,此前,當地派出所婉拒了媒體採訪。
5月9日,四會市人民檢察院對張嘉偉作出不批捕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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