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私打12萬元彩票獲刑四年
男子沈某沉迷于彩票,可花不少錢都打了水漂兒。因為想翻本,他趁著彩票管理員不在,偷打了12萬餘元的彩票。日前,沈某因盜竊罪,被延慶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
據檢方指控,沈某的初中同學孫某在延慶永寧鎮一超市門口的福利彩票銷售站上班,負責銷售彩票。去年7月28日,沈某在該銷售站買完彩票後,趁孫某外出時,列印出票面金額共計6.45萬元的“快3”彩票。
同年8月26日,沈某再次趁孫某外出時,私自列印出票面金額共5.95萬元的“快3”彩票。孫某的僱主李先生在案發後,將沈某兩次列印的12萬餘元彩票款墊付給了北京市福彩中心。
檢方認為,沈某在沒錢買彩票的情況下,在李先生、孫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列印12萬餘元的“快3”彩票,其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庭審中,沈某辯稱其列印彩票的事情孫某知情。其辯護人提出,沈某列印彩票發生在接受孫某委託照看店面時,並非秘密竊取,沈某也未拒不償還,因此本案應定性為民事糾紛。
但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沈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區分兩罪主要在於犯罪對象和行為方式。法院認為,沈某在李先生和孫某均不知情的情況下,不付款而擅自列印彩票,屬於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主觀上,沈某明知自己無力付款而彩票資金屬他人所有,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打彩票,數額巨大,該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對沈某給予刑罰處罰。
最終,延慶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沈某4年徒刑,並處罰金8000元,同時責令沈某退賠犯罪所得12萬餘元。
■本案焦點
盜竊還是侵佔
犯罪對象:侵佔罪的犯罪對像是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核心是代為保管的認定。
本案:彩票投注設備經專業人員操作才可列印出彩票,佔有該設備本身並不能直接佔有彩票對應的財產價值,孫某對沈某的委託僅限于照看店面,沈某的行為超出其代為保管的範圍。
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上,侵佔罪是不轉移佔有的犯罪。
本案:沈某自始未取得涉案財產的合法佔有權,故沈某的行為不符合侵佔罪的特徵。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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