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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名飛行員安徽“黑飛”遇難 飛行員家屬獲賠143萬元

2016年12月14日 15:29:10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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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12月14日消息,2015年5月,一架小型飛機在安徽濉溪縣墜毀,機上的中國飛行員趙新宇和美籍飛行員傑森遇難。根據事故鑒定,此次飛行是在組織方無相應資質,不具備適航狀態的情況下進行的,是一次“黑飛”。趙新宇的家人將組織實施飛行的公司及負責人訴至法院索賠182萬元。

  昨天下午,密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兩家公司賠償趙新宇家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143萬餘元。

  事件 飛行員“黑飛”遇難 家屬告公司索賠

  去年5月3日,一架小型飛機從安徽濉溪縣起飛幾分鐘突然墜毀,機上中國飛行員趙新宇和美籍飛行員傑森遇難。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分析稱,“由於事發前事發單位或者當時飛行員未將此次飛行任務向有關單位報告,飛機上也未安裝飛行記錄設備,故不能對此次事件作出客觀分析。”

  該報告對此事故得出的結論是,涉事飛機屬北京喬海航空設備有限公司(位於密雲,以下簡稱喬海公司)生產,但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證和生產許可證;未取得中國民航的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和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

  調查報告指出,機上執行飛行的一名外籍飛行人員未持有中國民航飛行執照或執照認可函;此次活動未向軍、民航空管部門申報;此次事件為一次非法飛行的通用航空一般飛行事故。而這種未經登記的飛行,即所謂的“黑飛”。

  據了解,喬海公司以及涉事的河南喬治海茵茨飛機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喬治海茵茨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陳偉。

  事發後,趙新宇的父親趙蘭生將《事故調查報告》中認定與墜機事件相關的喬海公司、陳偉、喬治海茵茨公司訴至法院,他認為3被告在明知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適航狀態的情況下,由陳偉指令兩家公司組織實施並使用該飛機進行非法飛行,造成了飛行事故,3被告應該承擔責任。

  為此,趙新宇的父母提出了包括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82萬元的賠償。

  據了解,美國飛行員傑森的父母也委託律師起訴了上述3被告。傑森父母要求3被告賠償包括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67萬餘元的賠償。

  庭審 被告稱飛行員知悉“黑飛” 本身存在過錯

  今年11月12日,此案在密雲法院開庭。3被告答辯稱,對原告方陳述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但飛機墜毀的事情與陳偉和喬治海茵茨公司沒有關係,原告起訴沒有依據。

  被告方還提出,傑森是這次航空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現在傑森死亡,要求追加傑森的繼承人為被告。

  趙新宇明知黑飛還要參與,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陳偉表示,傑森和趙新宇都是持有飛行駕照的飛行員,在此情況下,兩人都進行了此次飛行。傑森在美國沒有工作,是自己邀請他到國內“來玩”,而趙新宇是聽別人說自己公司的飛機性能好,於是過來試試,並不是自己公司請來的。

  陳偉說,他邀請傑森過來一起飛,是覺得“有義務通過自己的舉動向國人展示,低空飛行並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情”。

  記者了解到,被告陳偉被媒體稱為“黑飛狂人”。

  2014年4月8日,陳偉曾駕駛一架小型飛機降落在綿陽北川新縣城的一個加油站,邁出艙門要工作人員給飛機加油。這段飛機開進加油站的視頻火爆網路,陳偉因為“黑飛”被相關部門處罰60萬元。

  判決

  法院:墜毀飛機未取得認證 飛行未獲批准

  法院審理查明,趙新宇持有中國民航頒發的商用飛行執照。2015年4月27日,他向公司請假回老家河北過五一,隨後卻在4月29日抵達河南週口。喬治海茵茨公司工作人員接待了趙新宇併為其安排了住宿。

  2015年4月30日,另一美籍飛行員傑森到達喬治海茵茨公司,並與趙新宇認識交流。

  同年5月2日,傑森接到通知,將一架飛機從安徽淮北濉溪飛回河南週口。隨後,傑森與趙新宇在河南喬治海茵茨公司體驗飛行。

  2015年5月3日,傑森、趙新宇及河南喬治海茵茨公司工作人員一起駕車到安徽淮北濉溪縣的飛機停放地,加油後,傑森與趙新宇一起進入飛機。飛機起飛20米後左側發生傾斜並墜毀起火,機上兩人當場死亡。

  法院確認,墜毀飛機由喬海公司裝配,于2015年4月運至河南喬治海茵茨公司,因淮北一家城建測繪有限公司有意向購買該飛機,當年4月20日喬治海茵茨公司接受實際控制人陳偉的指令,安排飛行員飛到淮北,供淮北公司進行考察。

  該飛機始終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證和生產許可證,該飛行也未獲得任何空管部門的許可。

  公司作為活動實施者 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涉事航空器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證和生產許可證,未取得中國民航的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和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且涉事飛行活動未向軍、民航空管部門申報,是一次非法飛行,涉事航空器的駕駛員傑森也未取得中國民航飛行執照或執照認可函,現乘坐該航空器的趙新宇在飛行事故中死亡,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喬海公司作為航空器的所有者,喬治海茵茨公司作為此次飛行活動的參與實施者,均應承擔侵權責任。陳偉雖然是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其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代表的公司承受。

  法院就趙新宇死亡的賠償金方面,支援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並就趙新宇死亡給其家人帶來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但對於趙新宇的停屍費未予支援。

  法院一審判決喬海公司、喬治海茵茨公司賠償趙新宇家人總計143萬餘元。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