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新民網】戀愛期間,男方因女方家人需要用錢而轉給其124萬元,後兩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歸還這筆錢,不想女方認為是贈與,協商不成鬧上法庭。近日,青浦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女方歸還男方110萬餘元。
李先生年過五旬了,親戚朋友都勸他找個伴,老來有個相互照顧的人。他便通過婚戀網站,認識了同是單身的王女士,想組成新家庭共度晚年。兩人聊了幾次,覺得投緣,便確立了戀愛關係。王女士的兒子經營著一家公司,因急需資金週轉,王女士向李先生求助,李先生先後多次通過支付寶和銀行轉賬,將124萬元轉給王女士的兒子。不想,之後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兩人最終分手了,李先生向王女士提出要回這筆錢,多次催討無果,只能將王女士兒子及其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先生提供了給王女士兒子個人支付寶及銀行賬戶轉賬的憑證,稱沒有讓王女士兒子或其公司出具借條,只是口頭約定因公司經營所需進行借款,但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進行的借款。
王女士兒子認為這筆錢是李先生和他母親戀愛期間贈與給自己的,並非是向李先生借的,但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同時,王女士兒子提供了證據證明他母親在戀愛期間也給過李先生錢,兩人存在共同開銷。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戀愛期間借錢給王女士兒子而沒有索要借條符合常理,但在兩人有共同開銷的情況下仍贈與王女士兒子鉅額財產不合常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李先生提供了轉賬憑證證明轉款給王女士兒子的事實,王女士兒子認為這些錢是贈與就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兒子歸還李先生借款110多萬元。法官提示,在大額資金的往來過程中,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當事人之間最好能夠通過書面形式確定資金的性質,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權利難以保障。(新民晚報記者 江躍中 通訊員 羅越)
原標題:給女方124萬元 分手後欲要回被拒 法院判決歸還11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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