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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破特大網路傳銷案 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萬現金

2017年08月03日 15:30:56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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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常德公安8月1日訊 8月1日,常德市公安局向媒體宣佈:經過五個多月縝密偵查,在哈爾濱、瀋陽等地公安機關大力配合下,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了“中券資本”、“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凍結銀行卡300余張,扣押現金及財務折款5億元,抓獲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其中王某禹、柴某等6名主要骨幹成員已被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打著國際證券交易幌子實為拉人頭的網路傳銷

  辦案民警介紹,經常德市公安局偵查查明黑龍江省哈爾濱人王某禹于2015年12月份從境外傳銷組織“新亞洲集團”引進傳銷項目“中券資本”,謊稱該項目是代理銷售美國懷俄明州中券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簡稱CCG)的證券,在國內招募會員加入,參加者按照繳納購買證券產品的費用多少確定級別,會員繳費註冊成為該公司會員後,便可享受該公司的“獎勵”。為推廣中券資本,王某禹召集崔某燕、吳某友等骨幹在全國各地召開千人推廣大會,採用報銷差旅、食宿費等手段大肆招募會員,並在哈爾濱建立工作室,招聘了40余名工作人員為會員註冊報單。2016年8月,“中券資本”項目因發展人員減少,發生提現困難,王某禹又夥同“新亞洲集團”推出“國盟資本普惠證券”以所謂資本證券化為名繼續開展傳銷活動。

  近一年時間,王某禹通過推廣“中券資本”、“國盟資本”兩個傳銷項目在全國發展了二十多個下線傳銷團隊,會員高達20多萬人,收取傳銷資金40多億元,個人非法獲利近10億元,還獲得了“公司”給予的賓利、寶馬、奔馬、路虎等20多輛豪車獎勵。

  說到“中券資本”就不得不提“新亞洲集團”。這個公司一般人並不知曉,但在傳銷界卻是“大名鼎鼎”,據知情人反映,該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無法查證的虛擬公司,其老闆是傳銷大亨郭建。二十多年前郭建從大陸去泰國開展傳銷事業,但近年來,中國大陸很多打著境外公司招牌的傳銷項目,背後都是郭建一手策劃操作的。郭建的主要手法就是瞄準國內投資熱點,虛構境外上市公司,以代理投資為名設計傳銷項目,通過網際網路宣傳,然後在國內尋找代理人建立傳銷團隊進行推廣。“新亞洲集團”以報銷交通、食宿費用為誘餌,通過國內代理人以旅遊名義組織會員到新加坡、泰國、澳大利亞等地參加新亞洲集團舉辦的明星演唱會、慈善晚宴,宣傳公司實力,誘惑他人投資加入傳銷活動。僅2016年至2017年4月,“新亞洲集團”就先後在泰國曼谷、新加坡皇京港、迪拜、莫斯科等地舉辦萬人規模的大型活動8次,國內有數萬人前往參加。

  據辦案民警介紹,案發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禹感覺公安機關可能對其傳銷犯罪活動展開了調查,在企圖逃離出境前的5月2日當天,專程前往四川省綿陽市的某寺廟,花120萬元重金,請寺廟僧人為其占卦化解,乞求神靈保祐其逃脫法律的制裁。法網恢恢,當晚王某禹在四川綿陽機場準備乘飛機逃離出境時,在機場候機室被常德市公安局專案民警抓獲歸案。

  辦案民警向記者介紹,“新亞洲集團”傳銷組織反映了當前傳銷活動的一個新特點。為防止資金鏈斷裂崩盤,延緩傳銷活動的生命力,他們在一個傳銷項目即將崩盤時,緊接著又會馬上啟動另一個新的傳銷項目,將前一個項目會員平移到新項目繼續發展新會員,不斷推出新的傳銷項目,導致傳銷活動惡性迴圈,很多人陷入他們的傳銷而不能自拔。2015年12月以來,“新亞洲集團”先後推出了中券資本、國盟資本、DB科融證券、諾亞方舟、精準策略等6個項目,在國內建立了二十多個大的傳銷團隊,發展會員50多萬人,涉及全國25個省市,收取傳銷資金100多億元,除少部分作為獎金返還給會員外,有60多億通過地下錢莊流向境外,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

  常德市公安局副局長彭進告訴記者,王某禹只是“新亞洲集團”在中國大陸的傳銷團隊之一,常德公安機關將通過查處王某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不斷擴大新的線索,延伸打擊。只要是違反中國法律涉嫌構成犯罪,常德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絕不放過。目前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都在開展打擊傳銷等經濟犯罪活動,傳銷組織已成過街老鼠,中券資本、國盟資本等傳銷案件的組織者、領導者,包括團隊領導人,不要心存僥倖,只有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警方提示

  公安機關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凡是要交納入門費、會費、拉人頭推薦他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的行為都涉嫌傳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嫌犯罪,參與傳銷也是違法。

  投資者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投資。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原標題:常德市公安局破獲“中券資本”“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