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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而有區別”的國際責任

時間:2012-05-03 12:22  來源:光明日報

  在中美兩國建立定期戰略與經濟對話機制後,中國在承擔全球責任方面被賦予了更多的期待,中美兩國的國際責任問題亦備受關注。

  自2009年第一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舉行以來,兩國為推動雙邊關係的深入發展、世界經濟的穩定復蘇與健康發展、地區熱點問題的妥善解決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應對氣候變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重大自然災害等挑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可以說,當今世界面臨的所有重大問題的有效解決,都離不開中美兩國的積極參與,並且這也是中美兩國必須共同肩負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但是,共同責任並不意味著責任相等,在責任劃分上應堅持“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也就是說,一方面,國際社會中的每個成員不論大小、強弱都必須承擔為解決全球問題做出力所能及貢獻的責任;但另一方面,每個成員根據自身能力、特點以及通行的國際法原則允許所承擔責任的範圍、大小、方式和時限等方面存在差異。“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不是推卸責任的原則,而是為了各國更加公平、有效率地承擔責任和解決問題。從根本上講,它所展現的是平衡權利與責任、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理念。

  公正、公平地分配國際責任不能脫離權利。“權責相適應”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在現行的國際政治與經濟體系中,各種全球治理規則和機制都是在發達經濟體的主導下建立的,以美國為代表的既得利益國家集團是最主要的受益者,而廣大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卻無法享受公平待遇,難以發揮與自身實力相符的影響力。儘管2010年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但中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和發言權卻與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相差甚遠。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例,截至2012年4月底,中國在IMF的投票權僅為美國的22.7%,歐盟的12.3%以及日本的61.1%。在此情況下,如果讓中美兩國的責任簡單地對等劃一,不僅對於中國來說不公平、不合理,同時也將違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從而成為新的不平等、不穩定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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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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