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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進“程式控權” 行政程式立法“先地方後中央”

時間:2008-04-23 08:55  來源:人民日報

  ●湖南出臺全國首部行政程式統一立法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加快制定《行政程式法》 

  我國行政程式統一立法的空白,近日在湖南“破冰”。此前,制定《行政程式法》的呼聲已喊了十餘年。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省長周強簽署政府令,正式頒布《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並將於2008年10月1日施行。這部行政機關“自捆手腳”的程式規則,開全國先河,在地方政府改革中走在前面。

  有關專家分析,《程式規定》的出臺,使我國行政程式立法呈現“先地方後中央”的路徑。“重實體,輕程式”的傾向,曾在行政管理領域長期存在。這一事件,標誌著我國不但從觀念上更加重視程式,而且實實在在加大了“程式控權”的力度。

  統一立法呼聲日高

  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一份儘快制定《行政程式法》的議案,引起眾多代表排隊簽名附議的轟動。

  “這是一部政府自己約束自己行為的法律。”議案領銜人、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陳偉蘭代表這樣告訴媒體。

  這份熱門議案,還附上了專家試擬的《行政程式法》草案,8章186條,在行政主體、行政決策、行政決定程式、行政決定效率、行政合同、行政指導、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均有詳盡規定。

  這份草案由中國行政法學會會長應松年帶領團隊起草,已是他起草的第十五稿。

  制定《行政程式法》,對從事行政法研究20多年、已經72歲的應松年來說,可謂“夙願”:近十年來,他帶領團隊研究起草,孜孜不倦,幾乎每年都要修改一二稿。

  制定《行政程式法》,也是整個法學界的“夙願”。早在1989年行政訴訟法出臺後,這樣的呼聲便持續不斷。

  法學家們認為,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對公權力的規範。中國的現狀是行政權力過大。作為行政法體系的核心,行政程式法應當儘快出臺。

  在近年來的全國兩會上,每年都有許多代表委員提交議案、提案,要求制定《行政程式法》。2003年,《行政程式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由於多種原因至今尚未啟動。

  “地方版本”應運而生

  這一次,行政程式立法空白在湖南首次突破,應松年稱之得益於“一次巧遇”。

  2007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上,作為新任的湖南省省長,周強第一次參會,住在“職工之家”賓館。這位48歲的年輕省長,法律科班出身,對建設法治政府有著急迫的心情和深刻的見解。同團的行政法博士江必新代表,時任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與周強志同道合。

  遼寧團也住在“職工之家”,應松年正是此團代表。

  巧遇閒聊,三名“法律人”的話題也未離開“法”。對依法行政的高度關注,讓他們一拍即合:程式控權是上策。為行政程式立法,湖南可先行一步。

  “行政程式立法‘地方版本’的出臺,領導重視至關重要。”身為起草專家組組長,應松年感慨。

  起草工作歷時一年,由省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這一年,收集材料、調研省情、起草、論證、修改等等,工作量巨大。其間,周強5次召開會議聽專題彙報,並與專家反覆切磋;今年2月,還專門請來全國12名專家為草案“會診”,以求更為完善。

  同一時間,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收到各方修改意見和建議逾700條。省法制辦主任賀安傑介紹,草案充分吸收和採納公眾、專家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全面修改,多達246處。

  “敢於自我限權,反映湖南有科學的政績觀。”江必新表示,真正按法制化辦事,就要有一個好的程式規定。湖南率先制定出臺《程式規定》,將對其他省份和全國的行政程式立法起到輻射和推動作用。

  突出“公民權利本位”

  4月17日,《程式規定》正式對外公佈,10章178條,社會關注的行政決策程式、行政聽證、行政公開、行政監督、責任追究等,都列為單章。總則中還明確了公開、參與、高效便民、信賴保護四大原則。

  “每個條文,都體現了政府管理模式之變──從管理者中心轉向公民權利中心。”賀安傑這樣概括。

  比如,多種行政措施可達同一目的時,管理者不能隨意選擇自己最方便最順手的,而“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為避免“拍腦袋”決策、暗箱決策等發生,《程式規定》對行政決策程式設專章予以規範。對九類重大行政決策,須對其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成本效益分析等;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應當向社會公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對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佈,並實現網上檢索。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對行政公開,《程式規定》中也單設一章。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成為法定的政府資訊發佈平臺。“規範性文件未在政府公報、指定的政府網站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針對辦事拖拉、推諉等現狀,《程式規定》明確了“限時辦結制度”,並對不作為、緩作為者追究責任,以提高行政效能……

  在省長周強的眼中,制定行政程式規定,是“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的現實需要──把公眾對行政活動的了解和參與上升為他們的法定權利,並通過他們對行政權力進行約束。

  “堅持公民權利本位,讓政府承擔更多的程式義務,讓公民享有更多的程式權利,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也這樣形容這部“作品”。

  先地方後中央“路徑”

  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生傚法律,加上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強制法,1989年行政訴訟法出臺後,我國已對一些影響較大的行政行為單獨立法,從實體到程式都做出細緻規定。

  “目前我國法制建設不僅重視實體法,還突出程式法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副主任許安標表示,就行政程式法而言,由於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複雜性和特殊性,國家立法還有一個較長的過程。

  他稱湖南《程式規定》的出臺是“先試先行”。我國對立法難度較大的項目,有一個重要經驗:先地方後中央,由地方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湖南的規定,必將為兄弟省市和全國的行政程式法立法提供經驗。”

  據了解,《程式規定》出臺後,湖南的立法者並未停步,多達十余部的配套辦法將會陸續出籠;而對行政人員的大規模培訓,也將及時展開。

  “條文已有178條,但可操作性遠遠不夠,必須大大細化。否則會淪為‘一紙空文’。”應松年建議:《程式規定》施行後,應當半年評估一次,再回過頭來修改,至少來個三五次。這將使《程式規定》更為完善,進一步實現程式控權的價值。

  “先類型後法典,先地方後中央。”應松年認為,這樣的行政程式立法路徑,對中國具現實意義。“湖南的‘破冰’之舉,進一步證明,制定《行政程式法》的時機漸趨成熟,有關部門應加快立法步伐。如果出臺這部‘程式控權’之法,我們將朝著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目標再邁進實質意義的一步。” (記者 吳 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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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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