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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範圍進行規定

時間:2008-09-01 08:58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對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範圍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範圍,涉及到哪些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不會得到法院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意義重大。”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指出,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所以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但司法解釋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法院一般不支援僅在二審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四條,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規定。

  “訴訟程式機制的建構,實質上蘊涵著通過構築正當程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因此,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援。

  我國民事訴訟採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這位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還規定:“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不應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在我國司法實務界曾存在著法官主動援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情況。司法解釋起草者認為,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司法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義。因此,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司法解釋起草者還指出,在義務人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最高法院出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31日予以公佈。

  這個司法解釋共24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它全面梳理了現有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並進行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這個司法解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喚醒“權利睡眠者”,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簡單規定,之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系統、完善。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通過歸納、總結,對於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範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並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起草者注重堅持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基於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為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

訴訟時效從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開始中斷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佈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況。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提起訴訟”是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有多種,其中“提起訴訟”是權利人請求法院這一公權力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公力救濟方式。在採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明確,因此,訴訟時效應該中斷。各國立法均將“提起訴訟”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司法解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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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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