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農村注入更多金融血液
——解讀《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四
採訪人:記者 顧仲陽 解讀人:韓俊
現有金融機構要深化改革,增加“三農”金融供給
為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責任,《決定》明確提出,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應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為此,要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類別、地域分佈,儘快確定其在縣域內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間接投放當地的比例,並同步安排配套激勵政策。
為增加“三農”金融供給,現有金融機構要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支農力度,《決定》對此提出了具體要求。農業銀行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骨幹和支柱,應切實按照中央提出的“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的總體原則,更好地為“三農” 和縣域經濟服務。農業發展銀行等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援。要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產權明晰的社區性農村金融機構,發揮好為農民服務的主力軍作用。為了使郵政儲蓄在農村地區吸收的資金更多地留在農村,必須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範圍。
放寬準入,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引導更多資金投向農村
我國金融資源城鄉配置嚴重不平衡,特別是1998年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地區撤並了3萬家以上的機構網點,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從業人員和信貸資源嚴重不足。《決定》提出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地區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這將為農村注入更多新鮮的金融血液。
自2005 年起,人民銀行開展了“只貸不存”小額信貸機構試點, 2007 年銀監會調整和放寬了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按照“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此基礎上,我國將繼續擴大試點範圍,完善監管,保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
發展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建立普惠性的農村金融體系
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這是《決定》提出的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一個亮點。
微型金融服務是指側重於為貧困人口提供的貸款、儲蓄和其他基本的金融服務,服務對象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小型加工運銷戶、各類微小型企業、規模種植養殖戶、鄉村經紀人、貧困人口等普通民眾。
我國微型金融服務起步較晚,是金融服務業中的“短板”。為補齊這塊“短板”,我國將進一步放寬對微型金融服務業的市場準入,開放民營資本進入微型金融服務業的途徑,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援力度
《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援力度。
我國將繼續發揮存款準備金、支農再貸款、利率等貨幣政策的作用,對涉農貸款比例較高的農村金融機構制定更為優惠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實行更為靈活的利率政策,增加主產區支農再貸款額度。同時積極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貼息、擔保、財政補助等多種手段,引導和改善農村金融資源配置,逐步建立市場主導與政府扶持相結合、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相結合的支農長效機制。
中國銀監會今年8月公佈的《中國銀行業農村金融服務分佈圖集》顯示,當前農村金融服務存在四大問題有待改進:
——農戶貸款提供者十分集中。從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農業銀行獲得貸款的農戶數,佔全國獲得貸款農戶的比例高達98.7%。
——每人平均貸款水準差距仍然很大。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的每人平均貸款額在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每人平均貸款額為3.5萬元。
——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有8901個鄉鎮只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零金融機構鄉鎮仍有2868個。
——金融資源區域配置不平衡。東中西部區域間以及區域內經濟發展水準不同的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差距較大。80%“零金融機構鄉”在西部地區。 (記者 張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