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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任何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時間:2009-04-24 13:50  來源:新京報

  國務院法制辦24日發出通知,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中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處理、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的處置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草案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進貨票據保留兩年以上

  草案指出,食品經營企業依照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被召回的食品,草案要求,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在採取補救措施後繼續銷售。

  安全事故兩小時內報告

  草案指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5月4日前,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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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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