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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實施的《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試行)》明確規定,繳存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治療。這一新政策引發了人們關於公積金使用效率和風險的議論。
“為家人治病,比買房更重要”
提取額度不超出重大疾病需個人自負的部分,賬戶應保留不低於100元的餘額
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辦獲悉:自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明確規定,繳存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治療。這意味著長期以來只能用於買房的住房公積金有了新的利用方式。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銷戶提取,即把所有的餘額都提取出來;另一種是非銷戶提取,就是要留有少量餘額在賬戶內。
據介紹,《規範》中所謂的“重大疾病”是指列入醫保保障範圍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及受監護的子女。繳存人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相應的證明資料及複印件,包括醫院出具的診斷書、入院通知單、繳費通知單。
廣西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科科長王文剛認為,住房公積金用於購房是毫無疑義的,但如果一個人得了重大疾病、面臨生命威脅而又缺錢治療,將原本用於購房的資金用來治病自然是合情合理的。
“為家人治病,這比買房更重要。”廣西住房公積金監管辦有關負責人提醒,可提取的最大額度不應超出重大疾病需個人自負的部分,提取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保留不低於100元的繳存餘額。
效率還是安全?
專家指出,降低風險需要完善制度加以約束
作為“專款專用”的住房公積金能否用於其他用途一直爭論頗多:支援者認為其可以提高大量處於閒置狀態的公積金的利用效率,反對者則擔心將給住房保障帶來風險。
“實際上,天津、重慶、西安、秦皇島等地也都出臺了類似的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汪利娜研究員認為,廣西的新政策考慮了居民處在不同生活環境和生命週期時消費需求的不同,有助於緩解職工生活中的各種困難。
同時,她也指出,在有些個別地方,也存在把公積金賬戶的錢騙出來的不良現象,這就需要完善制度加以約束。
“在我們這些低收入人群來看,這是很大一筆錢,等於給我們的生命又多加了一層保障。”南寧九州出租汽車公司的莫師傅說。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賈洪波認為,在住房公積金沉澱資金沒有實現有效配置,邊際價值低下的情況下,開闢新的使用途徑是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的一種探索,但一定要把使用途徑控制在保障性領域,如養老、低保等,如果用在了非保障性領域,那就嚴重背離了住房公積金建立的初衷,也增加了風險。
“盤活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首先要考慮住房公積金能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安全。”賈洪波說,擴大公積金使用範圍也就意味著公積金使用風險的加大,公積金管理部門需要考慮更有效的監管措施,把風險減低到最小限度。
公積金“自由支配”?
打通公積金與社保資金的界限尚需進一步探索
受訪的很多市民表示,作為居民個人存儲的資金,應該將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的社會保障資金之間的界限打通,甚至讓公民可以自由使用。
而一些專家則認為,打通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的界限的探索需要一個長遠的過程。
據介紹,在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的住房保障是通過其普通賬戶的資金解決的,而普通賬戶的公積金存款不僅可以用於購置公共房屋,還可以用於提前退休投資、保險、教育和轉撥款項以供父母退休賬戶。
但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自由支配”也引發了問題,如在新加坡,可使用公積金自行炒股,但政府對於公積金炒股產生的風險並不負責。由於資金流入市場過多,使其公積金內部的資金壓力越來越大。
汪利娜認為,住房公積金與社保基金用途不同、功能不同、業務性質不同。中國的社保基金並不是“完全個人積累”模式,如果與公積金個人賬戶合併,無法避免“大社會保障”吃大鍋飯,無償佔有他人積累的弊端。
賈洪波說,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一些社會保障項目分屬於不同部門管理,存在著具體的不同運作系統。“要弱化或者取消這些社會保障資金之間的界限,取決於大部制改革的推進,以及隨之而來的技術性問題的解決,這需要一個過程。”(綜合人民日報記者謝建偉、張垚和新華社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