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9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範圍、徵收程式、徵收補償、關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2月12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遞區號: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wzs@chinalaw.gov.cn。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