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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大額存單 個人認購金額不低於30萬

2015年06月03日 08:15: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央行推出大額存單(政策解讀)個人認購30萬元起,發行利率市場化方式確定

  6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其網站公佈《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推出大額存單出於什麼考慮?哪些機構可以發行?哪些投資人可以認購大額存單?央行有關負責人就普遍關注的一些問題做了相關解讀。

  豐富投資理財品種,推進利率市場化

  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轉讓。

  從國際經驗看,不少國家在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都曾以發行大額存單作為推進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國推出大額存單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從我國的情況看,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加快推進,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已擴大到基準利率的1.5倍,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能力顯著提升,分層有序、差異化競爭的存款定價格局基本形成,同時,同業存單市場的快速發展也為推出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存單奠定了堅實基礎。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央行推出大額存單產品,有利於有序擴大負債產品市場化定價範圍,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也有利於進一步鍛鍊金融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培育企業、個人等零售市場參與者的市場化定價理念,為繼續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進行有益探索並積累寶貴經驗。同時,規範化、市場化的大額存單逐步替代理財等高利率負債產品,對於促進降低社會融資成本也具有積極意義。

  電子化發行,可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

  大額存單誰來發?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大額存單的發行主體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等。在大額存單推出初期,將首先在自律機制核心成員範圍內試點發行。此後,人民銀行將結合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以及大額存單市場發展情況,有序擴大發行人範圍。

  大額存單誰能買?此次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等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央行負責人表示,鋻於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屬性,且需繳納準備金,這兩類機構也可以投資大額存單。

  大額存單怎麼買?考慮到不同投資群體投資能力的差異,《辦法》規定,個人投資人認購的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則不低於1000萬元。未來,結合利率市場化推進進程和金融市場發展情況,人民銀行可對大額存單起點金額適時進行調整。

  在發行渠道上,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並且,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銀行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與現有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的發售方式類似,發行便利性和客戶接受度高,市場基礎好。

  “在此基礎上,人民銀行還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資訊披露平臺。”該負責人表示,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大額存單,更能體現大額存單電子化、標準化的特徵,有利於存單的集中流通轉讓。“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發行,由發行人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經營管理要求並結合市場狀況自主確定。”

  此外,作為我國存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大額存單的發行利率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這也為全面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以下簡稱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而Shibor作為貨幣市場基準利率,具有基準性高、公信力強等優點,以Shibor作為大額存單的計息基準,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促進形成合理的存單市場價格,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

  可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

  從國際經驗看,成熟金融市場國家的大額存單都可以流通轉讓,而且活躍的二級市場是推進存單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企業、個人等不同投資主體的交易需求,《辦法》規定大額存單可以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

  具體來說,大額存單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轉讓範圍限于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此外,大額存單還可以用於辦理質押。

  該負責人強調,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大額存單作為一般性存款,也將納入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

  提到如何規範大額存單市場發展,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對大額存單的資訊披露、登記託管等制度已經作了相關規定。根據《辦法》要求,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大額存單前後,都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人民銀行指定的資訊披露平臺進行資訊披露;對存單存續期間發生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也應予以披露,資訊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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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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