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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擬將大陸港澳“網路廣播電視平臺”納入管理

2007年11月27日 07:4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1月26日電 臺當局“陸委會”26日宣佈:未來大陸、港、澳“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將納入管理;此外,對於現行政策上尚未開放大陸衛星節目來臺落地,有關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播送,相關管理辦法也增訂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日出條款。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陸委會”26日召開委員會議,“行政院新聞局”提出“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及“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納入相關許可辦法管理,並增訂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申請程式等,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陸委會”稱,近年數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兩岸四地間影視交流合製節目漸成趨勢,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公開播送需求增加,為有效管理並厘清各該主管機關權責,今年(07年)3月間“行政院”召開協調會議達成共識,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播送等事項,涉及兩岸關係,基於“兩岸政策一貫性及行政一體精神”,原則上由“行政院新聞局”為主管機關,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會同“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因應情勢變動及業務需要,“行政院新聞局”爰擬具相關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陸委會”說,此次許可辦法修正重點係修正“廣播電視節目”定義,將“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納入管理;增訂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播送申請程式、應備文件等;另由於現行政策上尚未開放大陸衛星節目來臺落地,有關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播送一項,特增訂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日出條款。

  “陸委會”說,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經該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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