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張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22日在此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權益。為了兩岸人民的福祉,為了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我們真誠呼籲臺灣法界同仁與我們一道,以積極的態度、務實的精神,共同將兩岸司法方面的聯繫和協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黃松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新聞發佈會上說這番話的。
據他介紹,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涉臺婚姻、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和贍養、收養、繼承、房產、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往中出現的民事糾紛。在處理涉臺刑事問題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了《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次年又發佈了《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避免了訟累,更便於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規定》的要求,大陸人民法院即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隨後,根據臺灣法律界人士的反映和民眾的訴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將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範圍予以擴大,對於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也予以認可。
黃松有表示,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係所採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在海峽兩岸引起強烈反響,受到普遍歡迎。
據介紹,自1998年以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的案件已達200余件,處理結果得到了臺灣民眾的稱讚和肯定。
[ 責任編輯:陽艷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