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3日電(記者 楊維漢)于5月14日開始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加大了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認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申請認可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點就是設定了財產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補充規定》中明確了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產保全,從而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同時又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產保全程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審理申請認可案件,實行財產保全制度,是大陸司法制度的又一創新。
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1年延長到2年。此外它還規定,2年內因發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為解決申請人所提交的民事判決書的真偽難以辨認,部分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是否確定不明確,申請認可的被執行財產是否存在不清楚等問題,《補充規定》規定申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防止在認可程式中出現錯誤,或者認可以後判決確認的被執行財產不在大陸地區,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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