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涉嫌卷款潛逃的大陸人葉彥榮在臺落網,被移交大陸公安部門。島內媒體評論稱,葉彥榮是首名從臺灣遣返大陸的經濟嫌犯,兩岸司法合作範圍逐步擴大,臺灣不再是“逃亡天堂”。
一個“不再”背後能讀出些許變化。兩岸司法互助從無到有,從個案合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此前,制度的缺失的確給犯罪分子留下了灰色空間。兩岸很多制度化建設的完成,都無一例外有民意需求的推動。
自兩岸民間交往始,已有司法互助的需求,然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長期依據的是由雙方紅字會1990年簽署的“金門協議”。該協議只針對刑事犯罪嫌疑人,且實施遣返必須通過民間機構。兩岸司法部門沒有建立直接聯繫,造成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許多案件因此一拖再拖,懸而不決。
兩岸司法互助制度化建設的呼聲直到2009年才得到回應——兩會在南京簽署了“司法互助協議”,這才有了今天葉彥榮的落網和遣返。
既有民意的推動,為何還要漫長的等待?李登輝、陳水扁執政時,在“去中國化”、“文化臺獨”的扭曲思維下,包括兩岸司法互助在內的任何一項有關兩岸的協議,又如何能有實質進展?
2008年以後,兩岸關係發生了重大改變,緊接著才有了ECFA、司法互助協議、投保協議的相繼簽署,也才有了葉彥榮的落網遣返,這無疑都是兩岸“和平紅利”的具體成果。從回望中展望未來,欣喜和信心之外,念茲在茲的還應該有對這些協議來之不易的珍惜。(李煒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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