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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方面規定港澳居民赴臺居留年限由1年改為2年

2013年08月03日 07: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移民部門2日說,為便利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居留證,把原先居留延期年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放寬居留延期年限改為2年。

  臺當局“移民署”表示,考慮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居留證延期的便利性和簡化行政流程,修正發佈“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臺“移民署”說,“許可辦法”中原先規定,港澳居民居留延期年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修正後,放寬居留延期年限從1年改為2年。

  為避免影響港澳居民赴臺進行研修宗教教義權益,“移民署”表示,新發佈“許可辦法”也放寬“來臺傳教弘法”規定,增列港澳居民赴臺研修宗教教義,可申請居留。

  臺“移民署”表示,此外,為便利持有英國護照香港居民赴臺,原規定中,需持香港旅行證件和有效入出境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增列除香港旅行證件外,也可憑英國護照和有效入出境證件入出境。

  臺“移民署”說,港澳居民原持臨時入境停留赴臺,可因特殊情形,辦理延長停留期間,視事由增加1個月或2個月。

  臺“移民署”表示,修正後規定,若有特殊情形,如懷孕、疾病、在臺親屬受重傷或患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變,可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自入境起共3個月,再依人道考慮視情形得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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