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舊金山聯邦法院3日駁回臺灣“國史館”等將兩蔣日記官司移回臺灣審判要求,認為臺灣法律沒有能夠確定權利訴訟的機構,會使斯坦福大學失去實際的補償,因此仍需留在美國法院審判。
蔣孝勇遺孀蔣方智怡在2004年將兩蔣日記借給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所,斯坦福大學在2013年向法院提起確定權利的訴訟,以確保在所有權爭議上,不會被告或負賠償等責任。
蔣經國的後代,包括蔣友梅、蔣孝嚴及其兒子等8人,宣稱擁有兩蔣日記的所有權,要求斯坦福大學歸還,並且要求將此案移回臺灣審判。
不過斯坦福大學反對移交臺灣法院審理,認為臺灣法律沒有能夠足以厘清權利行動的程式,無法保證能夠保障斯坦福大學的責任,承審法官弗利曼也同意斯坦福大學的見解,認為美國法院有權利審判。
弗利曼的判決書中也指出,臺灣對於繼承或歷史保存的法律毫無疑問適用於這起官司,也應該進行海外訴訟。弗利曼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公眾利益滲入了這件日記官司爭議中,也應該在臺灣發起訴訟。
不過斯坦福大學要求不要採用“國史館”以“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等法律做為證據,也遭到法院駁回。
此外,弗利曼也強調在決定所有權歸屬上有兩項重點,分別是在臺灣繼承法中子孫的權利以及文物管理條例中的官方文件定義。
弗利曼認為,唯一具有爭議的部分就是在於兩蔣日記在臺灣法律中,屬於私人財產或官方文件。
法院也決定停止審理90天,讓被告可以向臺灣提起適當的訴訟,也要求在11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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