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算算“十一”長假你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費
國慶長假將至,法定節假日加班問題又成熱門話題。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3倍工資的加班費,這是一個人們熟知的“計演算法則 ”。但3倍工資的加班費,基數是多少?誰說了算?9月28日,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官方微博發布今年第5號維權預警資訊,提醒廣大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數,用人單位不得隨意確定。
鎮江市總工會官方微博介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法定節假日包括平時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基數,應依據以下原則:
1、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隻要不存在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勞動者每月實際工資收入高於合同約定,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來計算,最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3、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4、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以及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在計算勞動者本人實際收入時,隻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均應當納入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范疇。但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鎮江市總工會提醒,不管用哪種方式確定加班工資基數,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依照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原則,鎮江市總工會介紹了一組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供參考: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300%
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200%
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200%
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150%。
(記者王偉 通訊員康昌智 劉業林)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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