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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構造網路監管的法律框架--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對網際網路的管理

時間:2011-04-29 14:45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6日電 為嚴厲打擊利用網際網路犯罪行為,維護網際網路秩序,亞洲各國不斷地完善立法,構造網路監管的法律框架。

  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對兩名在部落格(網路日誌)中發表種族煽動性言論的年輕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網上言論自由也有限度。

  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所謂煽動性行為是指煽動新加坡不同族群之間相互仇視和敵對,初犯者將面臨最高5000新元的罰款或者高達3年的監禁。

  近年來,新加坡屢出重典,從網際網路準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設三方面凈化網路空間。在準入方面,政府規定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內容供應商、政黨組織、宗教團體和其他擁有政治、宗教內容的網站,都必須向新加坡媒體發展局申請許可證,保證遵從“網際網路行為準則”,禁止出現破壞政治穩定和宗教團結的言行。許可證要求,網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問題討論的公告板或論壇,也必須事先註冊。這樣,政府從源頭上減少了網上錯誤言論的產生。

  在渠道管理方面,新加坡的《廣播法》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負有遮罩某些特定網站的義務。根據網際網路行為準則,政府有權要求供應商移除網站中出現的令人反感的內容,如宣揚色情、暴力、同性戀和種族仇視等的言論。供應商如不能履行義務將被處以罰款,或者暫停營業執照。政府還鼓勵服務供應商開發推廣“家庭上網系統”,協助用戶過濾掉不適宜看到的內容。

  在日本,多數網上論壇採取會員制,會員有義務向ISP和版主提供詳細、真實的個人資訊,ISP和版主也有義務保護這些資訊不被濫用和侵犯。日本最著名的BBS"第二頻道"在警方壓力下以及經歷大量民事和刑事案後,也于2003年開始保存網上發言者的IP地址等資訊。日本預付手機則早已完全實施實名制。為避免不負責任的言論引發法律糾紛,並節省人力,日本各大新聞機構和報社不在其網路新聞中開設"評論欄",一般網民只有到專門的BBS和網路論壇中才能隨意發表匿名評論。這樣,客觀上將網路評論和匿名資訊的社會影響程度降到最低。

  1995年,韓國國會就修改通過了新的《電信事業法》,將“危險通信資訊”作為管制對象。2001年,韓國先後頒布“不健康網站鑒定標準”和《網際網路內容過濾法令》,在法律框架內確立資訊內容過濾的合法性。

  近年來,韓國還陸續制定了《促進資訊化基本法》《資訊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資訊通信網路使用及保護資訊法》等法律。對於在網際網路上散佈淫穢色情資訊、通過侮辱誹謗來損害他人名譽、反覆發送可誘發恐怖或不安情緒的資訊、網路賭博、放任發佈對青少年有害的資訊等行為,韓國廣播通信審議委員會一經核實後,可要求網際網路服務商或網站管理者進行刪除或限制,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可處以刑罰或罰款。

  馬來西亞《資訊及多媒體法》規定,利用網際網路散播謠言或發佈不正確消息者,除罰款外還可判處最高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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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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