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部名為《孩子換金錢》的紀錄片在美國上映,真實再現了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令人震驚的司法腐敗。
馬克·恰瓦雷拉和邁克爾·科納漢是賓州路澤恩縣法院的主審法官和高級法官,2003至2008年間,二人與私人少管中心勾結,濫用審判權,輕罪重判,源源不斷地把少年送到私人少管中心,從中賺取回扣260多萬美元,涉及5000多起案件,改變了2500多名少年的命運。
美國司法一直標榜正直清廉,如此醜聞,令人難以置信。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稱,這是美國史上最大的法庭醜聞之一。《紐約時報》稱,這起案件反映了美國的司法理念與殘酷現實之間存在的鴻溝。令人尊敬的法官緣何淪為以孩子換取金錢的卑鄙之人?美國的法官管理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說:“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從任何別的權威。”因此,法官必須具備高尚的品德、精湛的職業技能和豐富的人生閱歷。美國法官的準入門檻極高。美國法學院屬於“本科後”教育,4年本科畢業後需進入法學院再學習3年,畢業後參加法律資格考試,還要從事一定年限的法律實踐工作,才有機會成為法官。因此,美國法官普遍年長,40歲還被稱為“嬰兒法官”。
為免受立法和行政對司法的不當干擾,美國法官的任職期限和薪酬福利享有憲法保障,非有正當理由、非經正當程式,法官不得被免職,聯邦法官更是享有終身任職權。法官任期內不得被減薪,即使因財政緊張需要降低公務員薪酬時,也不得減少現任法官的薪酬。
然而,金錢和地位不是治理腐敗的終極靈藥。如同叔本華所說,財富猶如海水,一個人海水喝得越多,他就越感到口渴。儘管美國法官享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保障,仍然難逃腐敗窠臼。有鋻於此,有人認為,要保障司法權的純潔,必須仰仗制度約束。本案中的科納漢法官在擔任首席大法官時,掌握法院的預算權。他利用這項權力,關閉公立少管中心,與私人少管中心進行利益勾兌。儘管美國專門設立了獨立於法院的司法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來監督法官個人行為,然而在本案中,5年時間內沒有任何律師、執法官員或其他法官報告過兩位法官的不端行為,令人懷疑監管制度的有效性。
本案最終浮出水面具有一定偶然性——多虧了費城一家名為“少年法律中心”的公益法律援助機構。2007年,一位家長給該機構打來求助電話,後經初步調查,在恰瓦雷拉法官審理的幾百起案件中,存在律師代理缺位、輕罪重判、快速拘留等程式違法問題。經過州檢察官的調查,更多更嚴重的問題逐漸浮出水面。可以說,金錢和地位難以解決腐敗問題,制度也絕非萬能。要使美國司法制度得以不斷糾偏,離不開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堅持、社會各界對懲治腐敗的堅決態度。(謝彩鳳)